关于调整《绿园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绿园区“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事项清单》的通知
长绿府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基层执法体系改革,提高执法效能,解决完善一支队伍执法问题,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对2023年编制的《绿园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绿园区“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一、清单内容
调整后《绿园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项。涉及区规自分局2项,区农业农村局1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调整后《绿园区“镇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清单》共19项。涉及规自分局2项,市文旅局3项,市农业农村局3项,区城管局2项,区住建局9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职责范围
1.各镇街作为执法主体,行使《绿园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执法事项权力,原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应权力。
2.各镇街作为“吹哨”主体,对《绿园区“镇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吹哨,各执法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接到“吹哨”之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执法活动。
3.各镇街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派驻人员和基层执法力量实现联合执法,加强一支队伍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4.各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镇街综合执法平台有效运行。
5.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安排,组织、督促各执法部门就清单事项对镇街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附件:
1.《绿园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绿园区“镇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清单》
附件1
绿园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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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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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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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下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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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权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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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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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省政府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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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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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及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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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自局
绿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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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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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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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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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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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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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自局
绿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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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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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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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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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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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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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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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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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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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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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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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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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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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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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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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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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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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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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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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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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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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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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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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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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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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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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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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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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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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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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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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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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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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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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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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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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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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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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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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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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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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卖、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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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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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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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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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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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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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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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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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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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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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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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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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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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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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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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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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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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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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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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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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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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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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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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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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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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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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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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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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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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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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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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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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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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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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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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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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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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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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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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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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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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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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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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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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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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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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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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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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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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下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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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权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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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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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省政府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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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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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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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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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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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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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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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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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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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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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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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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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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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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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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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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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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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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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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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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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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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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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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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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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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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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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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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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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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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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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止供热和擅自弃管供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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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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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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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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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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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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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用户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调节进户阀门,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网管连接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等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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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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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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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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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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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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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改变热用途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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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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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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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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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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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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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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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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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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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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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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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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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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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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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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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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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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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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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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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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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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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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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一批)序号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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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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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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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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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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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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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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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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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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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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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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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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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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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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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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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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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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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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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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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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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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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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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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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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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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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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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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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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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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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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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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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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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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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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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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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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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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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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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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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自局
绿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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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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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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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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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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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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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自局
绿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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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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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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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赋权指导目录
(第二批)序号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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