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1批次
征收土地公告
长绿府发〔2024〕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4〕295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8日
4.批准用途:居住、商业服务业、绿地与开敞空间、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民委员会、同心街道双丰村民委员会。
2.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富民大街1288号、南至汽车改装厂、西至汽车改装厂、北至富民大街(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地块二: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村路、北至西四环路(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1.0484公顷,其中农用地0.5058公顷(耕地0.3144公顷,林地0.165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542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54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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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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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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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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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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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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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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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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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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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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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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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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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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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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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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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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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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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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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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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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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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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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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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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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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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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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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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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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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文件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特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