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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4-03798
分  类: 土地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4-03798 分  类: 土地 ; 决定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长绿府发〔2024〕1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航地块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民丰一社;西至民丰二社耕地;南起民丰二社;北至大房身机场(具体以规划审批图纸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六、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签约期限: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
  八、搬迁期限: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十、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8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