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长绿府发〔2022〕10号
为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新镇双龙村、开元村、民丰村、合心镇岳家村、城西镇红民村、四间村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批次。
二、征收范围
西新镇开元村、双龙村、民丰村,合心镇岳家村和城西镇四间村、红民村,征收范围如下(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地块一:东至雁鸣湖河沟,南至雁鸣湖,西至村路,北至西四环路;
地块二:东至四间村耕地,南至雁鸣湖,西至河沟,北至四间村耕地;
地块三:东至村路,南至村路,西至雁鸣湖,北至村路;
地块四:东至养殖基地,南至村路,西至河沟,北至村路;
地块五:东至雁鸣湖山庄,南至四间村委会,西至河沟,北至村路;
地块六:东至村路,南至现状企业,西至红民村耕地,北至红民村耕地;
地块七:东至岳家村耕地,南至村路,西至村路,北至岳家村耕地;
地块八:东至民丰村耕地,南至民丰村耕地,西至村路,北至民丰村耕地;
地块九:东至开元村耕地,南至现状企业,西至开元村耕地,北至开元村耕地;
地块十:东至顺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南至顺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西至顺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北至河沟。
三、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2.6143公顷,其中(农用地2.0329公顷,建设用地0.3509公顷,未利用地0.2305公顷)。具体情况见下表:
 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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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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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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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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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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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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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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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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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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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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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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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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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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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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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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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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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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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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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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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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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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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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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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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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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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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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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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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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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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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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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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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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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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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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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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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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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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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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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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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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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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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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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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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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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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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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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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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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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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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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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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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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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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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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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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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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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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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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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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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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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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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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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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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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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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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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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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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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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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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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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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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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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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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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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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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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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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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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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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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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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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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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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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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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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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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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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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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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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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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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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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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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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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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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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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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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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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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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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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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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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9
|
0.3447
|
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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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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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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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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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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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绕城高速以外区域65元/平方米,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四环路之间区域100元/平方米,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区域120元/平方米。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到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符合社保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西新镇裴家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公告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0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