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园区加强危险化学品项目源头
管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绿府发〔2021〕41号
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各企业:
现将《绿园区加强危险化学品项目源头管控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5日
(主动公开)
绿园区加强危险化学品项目源头管控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见实效,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总体要求,明确如下事项:
1.依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区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四环路以外的区域从事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等情况的要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区内居民具体需求而定。
2.依据《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要求,原则上不引进化工类项目。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不成熟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3.依据《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和审批。
4.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绿园区范围内合理规划无储存企业布局。确保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新增,对于证照到期的结合税收及合法经营情况进行核定,综合评估考量后研究是否予以换证。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产能,有效防控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社会各界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作出安全承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