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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0-11025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园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0-11025 分  类: 政务公开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园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园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绿府发〔2020〕23号

绿园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绿园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8日

  绿园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吉政办〔2019〕32号)要求,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的检查,要严格规范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对监管主体上门检查比例可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细则、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依法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同时关联至联合惩戒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形成长效制约。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管理。各部门没有信用信息及监管系统的,要把监管信息手工录入综合监管平台;有信用信息及监管系统的,要在2020年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平台,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确保实现互联互通,监管信息全量归集,尽快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区市场监管分局牵头负责协调综合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派专人负责平台中本单位公示数据维护工作,避免信息泄露,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的内容,健全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要包括本部门全部行政检查事项,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监管流程(要领)等,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区市场监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统一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3%,不高于20%;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部门联合抽查要达到年度抽查计划10%以上(不能少于1项)。

  (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每年年初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实施。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实施。

  区市场监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制定辖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每年年初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实施。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部门(配合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区市场监管分局积极做好召集协调、组织保障工作。

  年度抽查之外的临时抽查计划,应当附检查依据,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后实施。

  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事项、组织实施期间、抽查比例、需要联合的其他部门名称。

  (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两库”。各部门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两库”要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在综合监管平台分别抽取与本部门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建立。原则上一个检查事项要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不得增减监管对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区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指导。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检查对象(如:交通、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检查对象),可采取设立检查地点名录库,对应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方式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地点名录库可分为重点地段、一般地段,参照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设定检查频次。

  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和维护综合监管平台上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对已经不符合条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将新进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类别、业务领域录入名录库,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新建或调整后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五)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区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对本区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安排。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突出本部门内跨科室联合检查,认真规划涉及由本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做出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实施方案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区“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六)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区政府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分别组织领导本辖区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一般检查,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重复进行。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不得再次进行抽样检查。

  为了切实减少对监管主体的随意检查,确保对监管主体上门检查比例、次数可控。抽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要严格规范报批、备案等程序。进入监管主体检查时必须提供行政检查告知书,检查部门留存送达回证归档保存;对特殊重点领域不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的,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填报《重点领域检查备案表》予以备案。部门联合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登记表》,并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归档保存。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检查部门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统一同步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抽查结束日期有争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双告知系统及时告知违法违规当事人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八)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填写案件线索备案表,并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及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有照无证经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经费保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杨万来为组长,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刘红军、区司法局局长孙品胜、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魏国、区人社局局长 郑思东、区政数局局长尹玉英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局长为成员的绿园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和区市场监管分局。由区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向相关区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套制度制定和日常工作,调度各部门工作,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门。

  各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统筹做好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经费保障,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厘清责任边界,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不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的随意检查、滋扰企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监督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追责情形。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2.免责情形。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台账,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由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日常工作和市综合监管平台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定期考评。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