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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0-10985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10613830097W/2020-10985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标      题: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绿府发〔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

  长绿府发〔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有关双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依法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四、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由违法建筑的建设(使用)者自行负责;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归属的,其财物由区人民政府(属地镇、街)妥善保管。

  五、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六、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七、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八、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绿园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及各属地镇、街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