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绿府发〔2019〕43号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政府相关各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长春市绿园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44号)和《长春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方案》要求,严厉打击侵害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租赁中介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整治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业务和托管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乱象,纠正和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收费、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威胁恐吓承租人等问题,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一批“黑中介”,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网信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违规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
三、工作安排
自10月16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4日)
区住建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通过网站等媒介广泛宣传、动员,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通投诉举报信箱,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二)企业自查阶段(10月25日至10月30日)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自查,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由区住建局汇总,于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区住建局会同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双随机联合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抽检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对住房租赁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进行检查,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取缔一批“黑中介”。
(四)总结巩固阶段(11月21日至11月24日)
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联合执法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于11月2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住建局与各参与单位协作配合,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合同纠纷,依据投诉举报查处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黑涉恶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网信部门负责处置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自查,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汇总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区住建局。
(二)加大查处力度。区住建局会同辖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依职能进行查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恶意克扣押金等突出问题,依法清除市场,对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及存在涉黑涉恶倾向的,依法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三)注重过程公开。各参与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平台等途径,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投诉举报和受理处置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有宣传渠道、注重发挥媒体作用,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起到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