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赋予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莲管发〔2023〕2号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赋予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关于赋予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相关权力的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权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深化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框架下的物业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从事物业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业主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按照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和管理职能,以管理重心下移和责权一致为原则,积极推进和发挥街道(乡镇)物业管理作用。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对物业服务人监督管理权力,加强街道(乡镇)公共管理职能,推进街道(乡镇)职能转变,具体物业管理权力如下:
1.负责住宅区前期和正式选聘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3.负责建设单位报送的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成立业主大会相关材料备案。
4.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5.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换届、备案等相关工作。
6.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7.负责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8.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9.负责对服务业企业开展诚信考核。
10.对处于失管状态下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应急管理;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区小区物业管理。
11.执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权限。
12.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物业管理监管职责,扎实推进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二)积极强化组织保障。各街道(乡镇)要按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配齐配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承接好相关物业行政管理权力。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街道(乡镇)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多种形式推送、分享街道赋权经验,营造城市基层党建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