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出招商引资考察活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机关各部门,各垂管部门:
现将《外出招商引资考察活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外出招商引资考察活动管理制度
按照长春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招商、大对接工作要求,强化招商洽谈项目的引入,进一步规范外出招商引资考察活动,促进度假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牵头)单位要制定外出招商活动行程方案,明确相关任务,列出行程清单,要详细填写招商项目的考察对接基本情况(包括考察日程安排、对接企业简介、招商项目概况、对接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事宜),原则上要求提前5天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党办或人社局报备。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临时安排外出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事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条 要严格把控好外出招商考察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要以产业为主线开展精准化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观光旅游、绕道旅游,不准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收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三条 要压缩行程、勤俭节约。每次外出同一地点原则上不超过3天,需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坚持促进发展、讲求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事前批准的考察方案计划,不得擅自延长日程、改变路线、增加地点或中途滞留,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更改行程的需及时向分管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要精简数量突出实效,原则上同一地区相同类项目考察活动不得重复安排,如因后续与投资企业再次洽谈对接的需提前向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要加强成果反馈,外出招商引资考察活动的组织(牵头)单位,要在考察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报分管领导,要对考察项目的企业持续跟踪,建立项目储备管理体系。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