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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668746232R/2020-10769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莲管发〔2020〕9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668746232R/2020-10769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莲管发〔2020〕9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莲管发〔2020〕91号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电〔2020〕4号)要求,科学、有序、高效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高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查改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是所有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类,含在建和已建成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农民个人自行组织出资建设或委托建筑工匠、施工队伍建设的房屋。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自建房中,被用于餐饮服务、民宿宾馆、批发零售等经营用途的房屋。农村非自建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出资建造的房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用能情况、安全情况、整治计划情况等。针对农房实际用途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用途由行管部门实施排查、整治。
   三、工作原则
  在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对口排查、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的工作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按照管委会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作。辖区内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口实施排查、评估鉴定,摸清行业内农村房屋数量、安全隐患等基本情况。由乡(镇)和村督导,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改造。
   四、任务目标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思路,根据任务轻重缓急,制定具体排查计划、整治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有重点、分层次、按时限有序开展排查整治。总体时限要求是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的房屋、改扩建的房屋、跨度较大、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非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及时录入全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2023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深入房屋现场实地逐一排查,不落一户,不留死角。排查信息在“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小程序”进行登记(由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负责审核录入),乡镇要加强指导、逐户进行复核,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并按要求建立排查档案。一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农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村两委复核,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判;乡(镇)进行全部核查;度假区组织抽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二是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农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并经村两委复核,或村两委排查,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判;乡(镇)进行全部核查;度假区组织抽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或组织进行安全性评定。三是农村非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村两委复核,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判;乡(镇)进行全部核查;度假区组织抽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或组织进行安全性评定。对用作经营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房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在排查过程中加强监管。排查过程中可采取部门联合排查的方式,针对辖区内农村房屋从审批手续、消防设施、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场地安全等方面实施初步评估,确定存在隐患房屋数量、安全问题情况等。
   (二)严格排查流程。一是现场查看。摸底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查看房屋周边环境、主要建筑材料、房屋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或其他安全隐患。二是安全隐患初判。根据现场查看情况,结合房屋建造、使用、改造情况对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在“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小程序”中完成安全信息填报。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乡(镇)政府进行核查,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确认。三是安全性鉴定或评定。对经乡(镇)政府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度假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房屋安全性评定,并将房屋安全鉴定或评定结论在“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小程序”中进行填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报告必须明确整治措施,并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限期进行整治。
   (三)开展集中整治。一是重点整治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跨度大于6米的房屋等。度假区、乡(镇)、村三级建立整治台帐,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选用、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到位前,乡(镇)、村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暂停经营活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产权人(或使用人)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一户一策”的改造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后由度假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未取得经营执照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整治。二是全面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乡(镇)政府要从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方面入手,坚持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主体责任,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因素;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时限五个清单,挂图作战,序时推进,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整治到位前,也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整治前应核实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予拆除,拆除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巡检制度。度假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下沉监管力量,建立区、乡(镇)、村级农村房屋安全定期巡检制度,设立巡检专班,每年至少巡检一次。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安全鉴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理。要采取“查到问题、分析原因、透视危害、形成建议”工作四步法,建立区、乡(镇)、村整治台帐,形成管理闭环,整治完成一户、清单销号一户。二是完善农村房屋管理制度。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要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过程管理制度,推进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重心向农村延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度假区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织督导各乡镇高标准完成排查整治工作。管委会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自分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文体旅游科技局、消防大队、乡(镇)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各有关部门、村委会职责分工,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细化部门分工。度假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城市安全必须管农村安全的要求,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强化监管,制定行业安全巡查方案,适时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行业整治台帐,指导乡(镇)落实整改。要确定工作科(室),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并报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度假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乡镇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档案和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协助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工作;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和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完成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指导。各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要统一调配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统筹有序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乡(镇)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个环节稳步推进。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检查督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度假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周调度、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排查整治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乡(镇)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内各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掌握工作动态,自2020年12月起,各乡(镇)排查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二10时前报度假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