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长莲管发〔2020〕85号
劝农山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2020年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实施征收,为保障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4.坚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刘国涛 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 刘 晖 社区安居办公室主任
赵 林 劝农山镇党委书记
成 员: 陶 颖 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
张铁军 督查室主任
梁忆发 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景桐 财政局局长
王明山 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刘立国 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子文 水利水务局局长
杨 杰 林业园林局局长
周柏秀 审计局局长
邓玉刚 城市管理局局长
肖 龙 扶贫办主任
杨立新 信访局局长
蒋立松 劝农山镇镇长
郑可欣 公安分局局长
杨青国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王 慧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三、征收范围
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四至: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具体征收边界以规划条件附图为准)。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土地储备22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3处房屋,1处工企。
五、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金额、面积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 元。
(4)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使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房屋安置地点:莲花印象。
(2)回迁安置方式:现房回迁。
(3)户型标准:64平方米、95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有证房屋采取“拆一还一”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49平方米,补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50元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一户进行产权调换;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按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200元结算;扩大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结算。老少三代一户居住、不满足分户标准(原建筑小于90平方米),可以按照最小户型标准(49平方米)分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本款规定的两种情形结算扩大面积款。
(5)房屋分配选取原则
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先后顺序并按时交房的公开排序。签订协议时间排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回迁时,由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房的原则,在对应的所选户型中依次优先自主选择。
(6)被认定为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上靠49平方米部分不缴纳扩大面积款,产权归管委会所有。
(7)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被征收人应缴的水、电等其它费用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奖励政策
1.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的,给予1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搬迁补助;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该奖励。
2.征收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20%奖励,奖励标准为:原房屋建筑面积×20%×3266元/㎡。
3.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周边及相关联的房屋、树木、温室大棚等所有地上物给予35万元的地上物补偿奖励;同时,享受地上物补偿奖励的,不享受附房奖励政策;若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进行评估的,则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另给予地上物补偿奖励。
(2)对2010年航拍事实存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有效证照需进行唯一住房认定的,因户口未分开或同一院落原因致使无法通过唯一住房认定的,但满足唯一住房其它认定标准的,按照梯次奖励政策给予货币补偿。①补偿标准在合法有证房屋指导价格3260元/㎡的基础上依据房屋面积梯次递减:对面积在120㎡(含120㎡)以内的房屋按照指导价格90%标准 2934元/㎡执行补偿;面积超过120㎡的,120㎡至240㎡(含240㎡)之间的部分,按照指导价格80%标准2608元/㎡补偿;超出240㎡的部分由评估公司结合房屋现状情况按照无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②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并按照房屋面积240㎡以内梯次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未在规定期内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③对享受梯次奖励政策的,不享受度假区其它奖励政策。
(3)其他特殊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认定确认。
4.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①对具有承包合同实际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的土地给予30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基础奖励;同时,对能够以项目或村屯为单位实现整体签约的再给予20元/平方米整体签约奖励;对实际种植树木、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可自行选择参照以上奖励政策执行;若被征收人要求对耕地上(不含基本农田)种植的树木、药材等经济作物进行评估的,则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再另给予地上附着物基础奖励和整体签约奖励;②对未具有承包合同实际耕种土地参照以上奖励政策执行,地上附着物基础奖励和整体签约奖励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配;③对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奖励政策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5.附属房屋奖励:农村住宅附属房屋(以下简称附房)可以结合历史、现状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管委会成立之前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按实际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
(2)管委会成立之后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补偿面积一律按30平方米计算,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确定。
(3)没有附房的,按每平方米625元的附房平均补偿价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
6.小组搬迁和整体搬迁奖励:以3户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作为小组基准单位,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小组搬迁奖;对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3户住宅整体签订协议并搬迁房屋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整体搬迁奖励。
7.“双十”政策奖励:被征收人入住回迁安置小区后,按照度假区管委会《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双十”政策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住宅享受“采暖费、物业费前十年免收、后十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对3户购买东风林场宿舍房情况的处理
对3户购买东风林场宿舍房的,可根据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被征收人,享受度假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奖励政策。
九、房屋征收部门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社区安居办公室。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
十一、签约期限
在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另行通知具体签约时间。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十四、本方案由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