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莲管发〔2014〕14号
各部门、各乡镇: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假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度假区社区安居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安居办),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经费的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并会同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农水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
(四)审计监察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费的筹集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拨付、管理;
(六)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
(七)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农水部门、林业部门、行政综合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对征收区域内违法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和多年生作物分别予以确认,并依法清理拆除。
第五条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信访办等有关部门接到被征收人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给予举报人答复。经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由度假区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追查责任,并将整改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由度假区管委会代表长春市政府向被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第七条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由社区安居办组织测绘机构,会同评估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度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制作测绘图、影像资料。调查结果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公布。
第八条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度假区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存入社区安居办账户。
第九条征收前,由社区安居办与乡(镇)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责、工作措施及其它要求。
第十条社区安居办代表管委会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及时发布征求意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补助和奖励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安居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方案的,应当报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由社区安居办代表度假区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存入村民委员会指定的账户。
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前,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被征收人通报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内容,征求意见。对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个别条款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解释,并可会同社区安居办作出适当修改。
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还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依据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即吉政办 [2009]28号文件和村民小组成员身份界定的村规民约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两费分配方案,与被征收人分别签订两费分配协议和调整土地承包方案协议。两费应当在签订调整土地承包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小组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在承包合同外的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开荒地及道路、沟渠的两费,在村提留后再预留10%—20%资金,用于解决征地过程中遗留问题。预留资金自预留日起满两年后,剩余部分按原被征收人数平均分配。预留资金使用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在协议期限内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或者给予合理补偿安置仍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由社区安居办下达责令交出决定书,限期交出;在责令交出期限内仍不交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地上物由拆除公司负责拆除,拆除公司由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社区安居办根据实际情况与拆除公司签订委托拆除合同,地上物拆除的残值应当上缴度假区财政国库。
第三章 土地测绘与房屋等附着物的评估
第十五条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需要测绘的,由度假区管委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机构。测绘机构应当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社区安居办代表度假区管委会与之签订测绘合同。
第十六条社区安居办负责组织测绘机构,会同评估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度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做好测绘工作。
第十七条测绘机构对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测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按照拟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依法进行测绘。村组干部和社员代表负责对征地界指认,社区安居办、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确认工作。
2、耕地里的田间道路、地埂、地格、田间防护沟等按耕地测绘;林地里的林间道路、荒沟按林地测绘;村屯内的柴草垛、绿化带、道路、边沟、树台等按耕地测绘。
3、耕地面积按地表面积测绘。
4、测绘结果由所有权人代表(村民小组代表)确认签字,在所在村屯显著位置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社区安居办、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在测绘结果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由测绘机构装入测绘报告。
第十八条测绘机构对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测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依据拟被征收人的申报,测绘机构在现场进行踏查测绘,对房屋等附着物逐一进行核查核对,确定面积、数量、质量、位置、类别,填写踏查测绘登记表,并由被征收人和协助踏查测绘的社区安居办、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对拟被征收人的房屋(户主站在房屋前)、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拍照;非住宅房屋还应当对工商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证明等证件进行拍照。
3、以户为单位制作踏查测绘资料(含纸质资料和影像光盘资料),并将踏查测绘结果在所在村屯显著位置公布7日,由测绘机构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社区安居办、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逐户联合确认后,各部门在踏查测绘结果认定书上签字,测绘机构装入测绘报告。
第十九条征收范围内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农水部门、林业部门、乡(镇)政府等部门确认的违法建(构)筑物,以及旧房异地翻新后应拆而未拆的旧房,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和多年生作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清理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测绘机构出具的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测绘报告,和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踏查测绘报告,是土地征收补偿和评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的依据。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拟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不需要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的,社区安居办应当组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等度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摸底,并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形成踏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拟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拟被征收的所有权人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度假区政府采购办组织所有权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后,社区安居办代表拟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二十三条社区安居办负责组织度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评估时点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
2、评估房屋等附着物应当依据测绘报告或踏查报告。在评估阶段应当对测绘报告或踏查报告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测绘报告或踏查报告确有误差确需纠正的,应当报度假区管委会予以纠正。
3、合法有照的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原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其它附着物的价格评估参照度假区管委会公布的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进行。
4、在评估过程中,拟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依照踏查报告或测绘报告和评估机构复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
5、以户为单位制作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在拟被征收的所在村屯显著位置公示7日,由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社区安居办组织人员逐户送达评估报告。
6、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收工作结束后,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由乡(镇)政府申请灭籍。
第二十七条实行征收工作档案统一管理制度。社区安居办除收集、整理、保管测绘、评估档案外,还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组卷归档,形成完整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档案,定期移送档案保管部门保存。
第四章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长春市政府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上合法有照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单独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由国土部门负责审验核实;对单独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乡(镇)政府报请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验核实。经审验核实所持证件合法有效且房屋与证件标注相一致的,可以认定为合法有照房屋。
第三十条 征收合法有照房屋主要采取“拆一还一”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度假区建设的集中居住区内进行。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49平方米,补足部分按照建安成本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一户进行产权调换;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按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综合配套成本价格结算;扩大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老少三代一户居住、不满足分户标准(原建筑小于90平方米),可以按照最小户型标准(49平方米)分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本款规定的两种情形结算扩大面积款。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区域的地理区位,结合拟被征收房屋成新等因素,按照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已经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证照面积与测绘踏查面积不符,证照面积大于测绘踏查面积的,按照测绘踏查面积补偿;证照面积小于测绘踏查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浮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集体土地上无照房屋,是指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但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共同确认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1、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房屋,批准翻建面积部分,参照合法有照房屋标准给予补偿安置;翻建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按照浮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由于历史原因,原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村部、学校、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卖给个人作为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参照合法有照房屋标准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合法有照房屋标准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3、由于历史原因,已缴纳或部分缴纳相关费用,并有区级国土、规划部门收费票据证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参照合法有照房屋标准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浮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参照合法有照房屋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浮房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搬迁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
搬迁费补助标准为:
1、每户300元;
2、畜禽类搬迁每车200元,大型牲畜按每车4头计算。
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为: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18个月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并正在运营的商业、工业、服务业用房。
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经营者应当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社区安居办报送国土、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执行。符合度假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在度假区内异地安置。不可移动设备的征收补偿,按照评估机构依据市场重置价格评估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三十五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所得税凭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率÷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所得税凭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六条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二)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度假区管委会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评估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不在指导标准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由评估机构参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公布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第三十八条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由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研究解决。
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且现房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搬迁交房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屋的栋号、楼层与户型;已完成规划设计期房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搬迁交房顺序按图纸优先选择安置房屋的栋号与房间号。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房的,可再获得10000元征收奖励和按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是度假区内村民小组成员的,采取“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且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房的,按照度假区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按时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奖励政策。
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交房的时限,由社区安居办根据工作情况制定。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是度假区内村民小组成员中享受“五保”、低保待遇的,房屋被征收后,可在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配建的廉租房进行安置,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高额索要等方式拒绝征收的,由乡(镇)政府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伪造、变造土地、规划、房屋产权证明、工商执照、户籍证明等文件,骗取补偿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度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乡(镇)及从事土地、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遵守度假区管委会相关政策,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工作报告有重大差错,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1年4月12日公布实施的《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