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四家乡,各有关部门: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9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抓好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推动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019年修订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四家乡棚改地块一期项目700户居民。
三、征收主体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部门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社区安居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暂定为600日。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签约公告之日。
七、补偿方式
货币化安置及新建安置。
八、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住宅房屋包括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有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
暂按3900元/平方米估算,实际补偿时,按照评估价值、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及度假区规章、决议、决定等明确)等确定,以签署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具体项目包括: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根据经认定后的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等计算,补偿项目包括货币补偿费用、房屋20%面积补偿(奖励)费用、价格补助费用、营业补助费用等。
2.被征收人选择新建安置的,根据经认定后的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拆1还1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于本项目回迁房小区。同时,需要给予货币补偿的项目包括房屋20%面积补偿(奖励)费用、价格补助费用、营业补助费用,拆1还1面积差部分的货币化补偿费用等。回迁房建设原则上应达到基本装修、拎包入住的条件,将装修费预算列入项目可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如根据被征收人意愿以支付装修补偿款(费)等方式给予货币化补偿代替房屋装修的,此项补偿费用预算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列支,根据协议等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无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
暂按2200元/平方米估算,实际补偿时,按照评估价值、补偿标准等确定,以签署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另外,附房奖励费用包括在无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中。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除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之外,地上附属物包括大门、水井、围墙等,暂按平均29000元/户进行补偿,实际补偿时,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十、搬迁补偿
征收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实际用于经营、加工、仓库、冷库等用途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可按照评估确定的搬迁金额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在安置房屋交付以前给予补助,过渡期18个月以内,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超过1-3个月内的,补助标准增加50%;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助标准增加1倍。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剩余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安排,暂时无法准确估算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故实际支付时从项目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十二、公企单位搬迁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公企单位,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暂按3800元/平方米进行综合补偿,实际补偿时以最终评估价格为准。
十三、奖励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搬家奖励制度,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没有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提前搬迁奖励。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同时按照认定的有证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整村(屯)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全部交付被搬迁房屋,实现100%搬迁的,对该村(屯)每户再给予20000元奖励。鉴于整体搬迁奖励的金额的估算需要根据实际征收工作结果确定,因此在编制该项奖励估算时,暂按700户估算合计1400万元,该金额能够涵盖给予每户10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三)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每户10000元。
十四、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执行。
(三)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薄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多出部分按照附属物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询不到原始档案的,由征收部门统一收取房屋权属证书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为真实的,给予补偿安置。鉴定为虚假、伪造、变造的,如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合法性及经营年限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于出售彩票、开办养老院、幼儿园等活动,有相关审批手续或行政许可,但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其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审批(许可)手续合法性和经营年限。
2.被征收房屋经营年限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标注的年限累积计算;如实际经营年限与被征收人现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年限不符或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无法查询到原始档案的,由街道(社区)或工商部门书面认定实际经营年限。
3.被征收房屋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标注经营地址或标注的地址与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地址不一致的,由街道(社区)或工商部门书面认定经营地址。
十五、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其他
鉴于实际拆迁补偿工作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目前暂按本方案实施。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允许条件下,以实际征收工作需要和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