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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668746232R/2018-107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标      题: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长莲管办发〔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668746232R/2018-1075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标      题: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长莲管办发〔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环督[201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度假区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综合环境持续改善,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结合度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度假区“散乱污”企业能耗物耗高、污染强度大、布局不合理、生产经营粗放以及资源产出率低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产业结构逐渐优化、工业布局趋于合理、产业层次稳步提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整治重点为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整治原则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无照、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通过治理改造、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度假区管委会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7月10日)。乡镇按照“散乱污”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组织辖区工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并按照“三个一批”整治原则,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清单。各乡镇要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将《长春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表》报送度假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整治。所有“散乱污”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停产整治。对于关停取缔类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依法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治理改造类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治理改造,完善相关手续。对于搬迁整改类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制定完成搬迁计划。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治理改造企业整治完成后,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乡镇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作法,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活动。并于2019年6月5日前,将“散乱污”整治完成情况报度假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乡镇是“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管,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发改(工信)局:负责依据技术标准、能耗标准对落后产能进行认定,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依法组织实施关停退出。负责组织推进辖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符合条件的“散乱污”企业搬迁入园。


环保分局:负责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在污染治理等方面实施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工商分局:负责开展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的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依照政府对企业下达的停业、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安监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国土分局:负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规划局: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手续建设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侦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环保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的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水利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取用地下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取水许可。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重要内容,由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度假区各乡镇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协调组织,亲自推动落实;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按照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通力协作,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乡镇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对依法关闭取缔企业,采取相应断电、断水措施,制止“散乱污”企业污染行为。要加强司法联动,严惩阻挠执法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加强巡查督查,确保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到位。要定期上报整改情况,在清理整治阶段和整改提升阶段实施周报制定,每周星期五下午3时前,将辖区《长春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展表》报度假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督查室将组织开展督察,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曝光违法企业,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