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37678 |
分 类: | 应急预案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索引号: | /2023-37678 | 分 类: | 应急预案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应急管理局
版 本 号:LHSYA2020003
批 准 人:
发布日期:2020年 08月02 日
(2023年 06月01 日修订)
目 录
为做好和规范我区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高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能力,尽力控制水旱灾害范围和程度,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7年10月07日修正)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吉林省防汛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9)《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10)《吉林省水文条例》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消防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负责指挥、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方斌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下设两个分部,分别为:(1)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回迁小区、道路等防汛抗旱工作)设置在区住建,主任是黄祖群;(2)农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屯、水库、塘坝、河流、农用基础设施等防汛抗旱工作),设置在区水利水务局,主任是张子文。
区防指由区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区管委会副主任为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赵海英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张 民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孙 钢 区党工委办公室主任
张 衡 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朱光辉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韩景桐 区财政局局长
梁 丰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田 昊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子文 区水利水务局局长
赵 敏 区社区安居办公室主任
李东海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方 斌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局长
薛 伟 区文体旅游科技局局长
王明山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王绍波 区宣传部部长
黄祖群 区住建局局长
李 华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孟 玮 区公安分局局长
张 晟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默生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 鹏 泉眼镇镇长
刘立国 劝农山镇镇长
李伟臣 四家乡乡长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指、市防指和区管委会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督促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流水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1)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抗旱等专项预案编制;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水旱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划拨、市划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村屯、水库、塘坝、河流、农用基础设施等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资源监测;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3)区住建局:负责回迁小区、道路等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城区建设工地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物业企业所辖物管小区的安全度汛。
(4)区党工委办公室:督查乡镇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对党工委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党工委领导有关防汛防旱指示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反馈。
(5)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区管委会领导指示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协调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7)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本级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防汛抗旱物资采购,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8)区城市管理局: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的应急救援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墒情,及时提供农业旱情信息,并发布农业灾情预警信息;调查、统计农业灾情及损失;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灾后重建的救灾农作物种子供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社区安居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的应急救援工作。
(1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做好城区规划与城区防洪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承担抗旱打井找水工作技术指导。
(12)区教育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教育系统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水旱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13)区文体旅游科技局:负责文物安全度汛及因灾损毁文物的修复和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协助乡镇做好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14)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落实省、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教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5)区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区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指导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导控。
(1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汛防旱期间应急车辆的组织与调度工作。
(17)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8)区交警大队:负责汛期优先保障防汛车辆的通行,维护好抢险路段的交通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交通管制。
(19)区消防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区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以及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20)各乡、镇政府:泉眼镇、劝农山镇及四家乡政府成立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街道有关机构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应急办公室。
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导全区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害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七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水务局及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区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水务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4)专家指导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5)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水务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须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6)督查检查组;由区管委会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7)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保障区防指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1.1灾害监测
区防办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台风、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区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区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水库、河道、泵站等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3.1.3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2.1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区防办要密切关注水文部门预测,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应将初步核实基本情况报区防指。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应向水利水务局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重大险情或有溃坝危险时,水库管理部门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特别是中小河流流域发生的洪涝灾害,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1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辖区内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审签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由区防办统一对外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报防汛指挥机构,送达区防办统一对外发布。
3.3.2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及标准
预警级别按全区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四个级别预警,对应颜色标识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一般水旱灾害事件。
黄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水旱灾害事件。
橙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红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3.3.3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方式
(1)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区应急管理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别通过电信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确定,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必须满足信息发送需要。
(2)面向各级各类责任人发送。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向各级各类责任人直接发送预警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3)面向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发送。由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现有程序和要求进行发送。
(4)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送。由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发送。
3.4.1预防预警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城市防洪预案和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在河流、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4.2实时降雨预警
(1)加强实时降雨监测,及时报告降雨的实测情况及可能影响程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区域示警。
(2)预警信息发送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守,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河流、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3.4.3河流洪水预警
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应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洪水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4.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区、乡、村应分别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科学合理设定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如遇强降雨,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3.4.5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3.4.6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区防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3.4.7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1)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有关地区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2)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如遇强降雨,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凡可能遭受水利工程险情威胁的地方,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示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同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4.8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建议,经区防指总指挥审定、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建议,经区防指副总指挥审定,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进入汛期或特殊时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总指挥审定,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由区防指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总指挥审定,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由区防指发布。
4.2.1 IV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视情况会商,由区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总指挥,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应急管理局、水利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总指挥,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乡镇街道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2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管委会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总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乡镇街道防指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总指挥组织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上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管委会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1)当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等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局、水利水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综合消防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降雨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水务局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水库应根据调度命令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时间、范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做出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管委会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可能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失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当发生干旱时,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河流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采取抗旱打井等方式,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抗洪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区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4.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根据各自的《防洪预案》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等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区防指。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乡镇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乡镇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区外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区防指报告。当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发生重大水旱情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当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防指报请区管委会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区管委会调集各种储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需要请求市防指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2)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救生器材。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并保证基本生活。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地势较高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乡镇街道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组织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防汛抗旱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5)区宣传部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6)乡镇相关信息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当洪涝台风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应对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
4.11.2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防汛抗旱应急处理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依照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通讯联络机制,每年汛前必须更新防汛抗旱通讯录。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并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消防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分为:群众队伍、半专业队伍和专业队伍(包括应急管理局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民兵组建的各类抗洪抢险应急队伍、专业社会救援队伍等)。辖区内有防汛抢险任务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组建的防汛应急队伍也可视情况纳入统筹调度。群众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半专业队伍主要完成对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救援任务,专业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救援任务。
c.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程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根据汛情由区防指向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备勤待命通知,在接到通知后,抢险装备及人员必须24小时集结待命;如遇紧急汛情或下级防指请求支援,区防指下达队伍出动指令。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综合消防队伍程序: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收集信息并向区消防支队、区级消防大队提出前置备勤、出动兵力等需求。提出需求时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e.调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程序: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收集求援信息,由乡镇级党委或政府向军分乡镇级武装部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当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时,由人武部统一组织指挥。
f.建立与区救援队及区内大中型物流运输企业、抢险机械租赁企业的协调联动机制,在抢险救灾中及时互通信息,强化配合协调,有效发挥专业特长,实现政府救援队伍和专业社会救援队伍的优势互补。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综合消防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综合消防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区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可申请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区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区级储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设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结合本地抗洪抗旱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强化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物资管理和调度、使用、更新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应在工程现场储备一定防汛抢险物资。
b.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c.区级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 物资调拨原则
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必要时区防指可以紧急调用。
b. 物资调拨程序
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区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2)加强区防汛抗旱决策系统管理维护,保证水情、雨情、工程蓄水、气象等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为研判会商、指挥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3)完善区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及其数据库,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4)强化洪涝灾情信息服务系统的规范运用,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建立新闻媒体联络机制,及时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参与防灾抗灾的社会氛围。
(2)广泛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重点走进社区、学校、农户,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强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在重点地区、重要设施、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广告牌等,宣传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措施。
5.11.2培训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11.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管委会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安置好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支持受灾群众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保障受灾群众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教育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员会。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河流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
轻度困难 |
中度困难 |
严重困难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万人) |
10~20 |
20~30 |
30~50 |
≥50 |
7.1.6 城区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区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区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公式7-1)
式中:——城区干旱缺水率(%);
——城区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区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区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区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区干旱缺水率(%)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Pg>30 |
7.1.7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9 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原则上每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防汛指挥部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前期应急演练和抗洪抢险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可由区防办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防指备案。
汛期过后,区、乡镇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