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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37595
分  类: 创业服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标      题: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索引号: /2023-37595 分  类: 创业服务 ;  其他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标  题: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流程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精神,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税收认定
  (一)认定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二)认定流程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流程:
  申请。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自主创业认定表》。
  审核。市就业服务局对个体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吉林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服务局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认定时间。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5.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认定
  (一)认定范围
  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认定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表》。
  2.审核和考察。市就业服务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人员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审核通过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3.认定。市就业服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就业服务局办理相关申报工作。
  (三)所需材料
  企业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3.《劳动合同》;
  4.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票据及缴费名册;
  5.风险承诺书;
  6.企业经营状况证明(销售服务明细或进货清单);
  重点群体个人材料:
  7.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三、需要强调的问题
  1.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2.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再认定;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认定,累计享受优惠政策满3年为止(最多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