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关于印发
《化妆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按照市局工作要求,现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化妆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1年5月14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化妆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化”工作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监管“模板化”“机制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药监妆〔2021〕72号)中将宽城分局定为全省试点单位的要求,强化全区化妆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解决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突出问题,整治市场经营乱象,逐步建章立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实现综合监管常态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认清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宣传和执行,探索新形势下保障化妆品安全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办法,不断推进化妆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企业责任机制、科学监管机制、安全治理机制、不良反应报告机制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五个机制”,强化企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治理辖区化妆品企业经营乱象,净化化妆品市场营商环境,积极倡导消费者监督,实施公安、检察、法院和卫健等部门协同综合治理,不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经营秩序好、投诉举报少、经济效益高和社会协同共治良好局面,推动全区化妆品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引导督导,健全企业责任机制
1.明确责任义务,规范企业建档管理。向辖区所有经营使用单位发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告知书》,明确要求、责任和义务,建立化妆品批发市场和批发市场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组织批发市场建立并执行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化妆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督促批发市场履行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管理、检查和报告等职责。建立化妆品批发市场和市场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计划今年完成化妆品经营企业和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档案建立工作,建档率要达到100%。
2.统一制作模板,订表立制亮证经营。统一制作台账表格、制度,上墙公开。分局将统一制作《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销售或使用记录》等4类表格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模板,在经营使用场所公开,亮证经营,满足群众放心消费需求。
3.开展《条例》宣贯,督导企业学法守法。持续开展《条例》宣贯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对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化妆品批发集散地经营者开展培训,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现场讲解,互动交流,答疑解惑,使经营者了解掌握《条例》的相关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将《条例》要求细化,拍成短视频,通过直观的方式使企业了解掌握相关知识,自觉遵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加强示范引领,带动行业提升信誉。通过业务指导培训,在化妆品经营单位集中地段,加强“化妆品示范一条街”建设,建立化妆品示范街区,同时突出经营者中党员亮身份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提升行业信誉,促进行业规范程度整体提升。
(二)多点精准施策,健全科学监管机制
1.编制下发手册,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将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制作的《化妆品稽查检查手册》下发到基层化妆品监管人员,同时结合工作内容,将化妆品相关业务知识编写进分局的《业务指导手册》,明确化妆品监管重点、规范化妆品治理工作。
2.实施科所联动,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构建化妆品监管科所联动机制,强化科室业务指导,整合基层分局优势资源,第一时间解决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激发监管的乘法效应有效发挥。
3.引进监管平台,探索全程智慧监管。参照食品冷链追溯监管系统,推出智慧监管小程序,将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信息、检查的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等都录入到小程序中,并与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站进行对接,逐步实现化妆品监管全程化可追溯模式。
4、规范处理流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及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规范处理流程。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化妆品投诉举报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要按照受理、分流、核查、处理、回复和反馈的流程进行闭环管理。
(三)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安全治理机制
1.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专项整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是否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标签标识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是否夸大宣传及医疗术语等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净化市场营商环境。
2.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对儿童化妆品开展备案后全覆盖技术核查;重点核查产品标签是否存在违法宣称功效行为,产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3.开展美容美发、宾馆洗浴等化妆品使用环节专项整治。以溯源管理(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违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自制化妆品、经营使用假冒、过期产品为重点,检查美容美发、宾馆、洗浴等化妆品使用场所,加强终端溯源,实现供货断网终端治理常态化监管。
4.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线上建立与第三方平台间的常态化信息线索通报制度,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责任,提高化妆品网络消费维权效能,及时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清理违法产品及违法产品信息。线下适时开展有因、飞行和跟踪检查,排查和发现经营销售使用非法产品行为,做好化妆品举报信息和抽检结果不合格产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哨点监测,健全不良反应机制
1.系统培训,提升监测能力。邀请专家授课,从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分类、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工作人员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业务水平。
2.常抓不懈,加大督导力度。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年底工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要求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基层监测单位将化妆品监测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重点,分局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报告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通报。
(五)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1、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宽城区药械化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分管药械化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宽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卫健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依据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要求实施一体联动,全面开展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2、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各部门在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能,分局负责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的审批,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和督促指导区公安机关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化妆品等涉犯罪行为;区检察院负责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检察建议;区法院依法审理制售假劣化妆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确保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3、推进行刑衔接。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日常联动执法制度、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情报会商等渠道,就涉及化妆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交换意见,形成有效防范、依法严惩化妆品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精准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1日)。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宣传计划。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照店容店貌、亮照经营、台账建立等方面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上交辖区市场监管所。各市场监管所要在2021年6月末前将自查阶段情况上报分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月8月31日)。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立即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联合检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由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合检查。合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共同监管、共同治理、共同净化市场营商环境目标。
(五)督查考评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20日)。各监管所10月10日前将辖区化妆品整治情况报给分局,分局将对各监管所整治开展情况组织督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分局成立化妆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监管四科(联系人:牟芸菲,电话:0431-80793095)。各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分局负责汇总、督查等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交流会商研判机制,要加强与卫健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网信办的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制定对策措施,形成信息交换、材料流转,案件移送常态化。
(三)严格案件查处。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建立台账、未索证索票要追根溯源,有问题品种要查清流向;对检查中发现可疑化妆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召回;对极个别严重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取消企业经营资格,同时公开曝光。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及时回应处理,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追诉的化妆品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曝光违法行为,展示化妆品综合治理成果,让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都有效、积极参与到执法监督中来,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的化妆品监管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