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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84319Q/2024-16423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标      题: 关于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长环宽审(表)[2024]0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索引号: 11220100013884319Q/2024-16423 分  类: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标  题: 关于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长环宽审(表)[2024]0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关于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

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环宽审(表)[2024]015

 

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泓淇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兴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宽城区兰家镇六马架村高铁大街西 200 米(详见报告表附图)。建筑面积2545平方米。主要从事生物质燃料加工,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5100t。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方式。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4万元。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着重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生产必须在车间内封闭进行。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2、工艺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初审:古力 复审:石宇 终审:杨龙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