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道路挖掘委托管理的规定
关于城乡道路挖掘委托管理的规定
长城乡发[2014]33号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98号)和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5]44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32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城市道路设施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结合我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特点,根据下放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权限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权限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全市主干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挖掘城市新建道路,凡涉及43条城市主干路(附表1)和5年内新建城市道路(附表2)的道路挖掘工程必须经市建委审批后,方可施工。
市建委将上述情况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工作委托给各城区住建局负责。
二、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受理条件
(一)为了避免重复挖掘城市道路和挖掘新建城市道路的现象发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管线挖掘单位,要在每年4月1日前,将本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报市建委。同时,市建委将城市道路建设、维护计划下发给各管线挖掘单位,以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综合平衡。逾期不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不受理道路挖掘申请。
(二)管线挖掘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向市建委或各城区住建局提供相关规划批件(维修工程提供原施工图,小型新建工程提供施工图)、施工图、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并填写三份道路挖掘申请表。
三、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时限流程
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足额缴纳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的挖掘单位发放审批手续。
必要情况下挖掘单位还须征求公安交警、园林绿化等部门意见。各城区住建局须及时将审批手续上报市建委备案。
四、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收支管理
(一)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收费标准
市建委和各城区住建局必须严格按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标准的通知》(吉建城[2005]12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文件的规定收缴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
(二)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收缴工作
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收缴工作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市建委和各城区住建局收缴的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统一进入市财政局指定专用账户(全称:长春市财政局 账号:4200223029200007554 开户银行:工行环城分理处),单独记帐。市建委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专用票据并负责分发给各城区住建局。
(三)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支付工作
城市道路挖掘复原工程验收合格后,市维管中心和各城区住建局分别将城市道路挖掘道路挖掘复原工程量上报给市建委,市建委通知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城市道路挖掘复原费。
五、道路挖掘现场管理
各城区住建局、市维管中心和执法单位要尽职尽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各管线单位在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存放在现场,在显著位置公示工程信息,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和群众监督。
(二)按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限进行挖掘。如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为便于道路复原工作,挖掘柏油路面时,必须使用路面切割机切割路面。拆除路面时,将挖掘出的沥青面料和残土分别堆放;挖掘方砖步道时,必须将方砖存放整齐,不准遗弃或损坏,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四)道路挖掘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有压管服从无压管,可弯管服从不可弯管,小管服从大管的原则。坚持文明施工,严禁掏洞、压埋排水井、排水明沟、消火栓,保证园林绿化和其他设施不受损坏。遇有不明管线,要采取措施,妥善保护,并及时申报有关部门,不得损坏。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五)施工现唱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采取全天围挡、夜间挂红灯等安全措施。在居民楼和单位门前,留出车行、人行通道,对残土应组织运力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出现的人身伤亡或交通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横过道路的挖掘工程原则上要求顶管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的,要求夜间进行挖掘施工。
顶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从事道路下顶管施工作业。
(七)管沟回填时必须用水沉沙或硬质材料回填,回填密实度必须达到95%以上。未按规定回填或者由于回填不及时,发生伤人、毁车等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管沟回填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八)凡属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管线跑、冒、漏或紧急抢修工程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六、交接验收工作
道路复原之前,市政管理人员、复原单位、挖掘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核量,签署交接单。
七、各城区住建局要严格遵守审批收费管理制度
(一)新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准挖掘,冬季(11月1日至4月15日)严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时,需报请市建委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挖掘,并收取2倍道路挖掘复原费。
(二)严格规范道路挖掘行为,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到实地现场踏查。各管线部门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听取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意见,在选择路由时,能挖土路不挖方砖,能挖方砖不挖柏油路面。
(三)不得擅自减、免、缓收道路挖掘复原费;道路挖掘复原费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向全市通报。
(四)管沟回填验收合格后,严格执行复原时间规定。长线路挖掘工程分段施工、分段复原。主次干道三天内,其他道路七天内,完成道路复原工作。较横过道路挖掘工程,要求夜间施工,第二天早晨六时前完成道路复原工作。如不能按时复原,要追究责任,并全市通报。为保证道路复原工程质量,道路复原单位必须按“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施工。
(五)市维管中心、各城区住建局要建立巡视管理队伍,完善巡视制度。巡视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注意挖掘工程放线、残土清运和水沉回填等主要施工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章挖掘现象要从严从快处理。
八、市建委要做好对各城区道路挖掘管理的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工作,确保全市道路设施完好率达到较高水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