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向城区下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的实施方案
长城乡发[2012]59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顺市与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区职责划分问题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性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2、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
3、负责全市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4、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培训;
5、负责建设工程较大等级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开发区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综合协调、考核、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轨道工程,以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围档、“三通一平”及道路硬化、洗车设施设置);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4、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关于监督管理程序问题
(一)根据市、区职责划分,凡属城区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报建后,领取《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表》,领表地点为市政务中心三楼基本建设大厅安全监督登记窗口或通过“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工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合格的提交到市政务中心三楼基本建设大厅安全监督登记窗口,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备案等开工手续。
市建委将通过“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有关途径随时发布省、市重点工程信息,确定市管工程项目。
(二)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安全监督登记等工程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工程信息,及时、有效实施动态监管。
(三)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通过运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及其他评先创优活动的日常考评工作。受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综合考评工作。
(四)市建委将根据年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与各城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各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
三、关于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问题
(一)关于事故报告
辖区内在建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所在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告知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同时上报市建委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以内向市建委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实行层级管理。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一般事故,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派人参加。市建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果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处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市建委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派人参加,下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积极配合。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长城下发[2010]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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