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机构简介
一、宽城区司法局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
机构负责人:于立群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9990580
机构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246号
机构人员设置:
区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另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员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行政编制人数:44人
领导指数人数:4人
内设机构名称:
办公室、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法律监督指导科(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社区矫正管理局。
部门行政职能: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开展全面依法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3)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协调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4)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6)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以及需要由区政府批准的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提出法律意见。组织指导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和司法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7)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及法制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业务指导。
(8)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康复工作。
(9)对区域内释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镇)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帮教安置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机构名称: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机构负责人:梁瑞霞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9990563
机构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246号
机构人员设置:
区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规格待遇:正科级。事业编制6名。正科级领导指数1名,专业技术编制人数6名。现在编3名,空编3名。(1人为双肩挑干部)
部门职能:
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法律公正。
民事案件诉讼代理,行政案件诉讼代理,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自诉案件自诉代理,调解仲裁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服务。
三、长春市忠诚公证处
机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
机构负责人:张仲宁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31-82794149,
0431-82777233
机构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246号,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与香广胡同交汇
机构人员设置:
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任助理1名;公证员6名,公证助理8名。
公证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