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创业补贴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符合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向户籍地所属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时间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2.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企业可向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根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2〕10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吉林银行银行卡。省内外地人员申请时另需提供《居住证明》、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比对和核实,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补贴条件。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申领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承诺书。
(3)审核确认。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省系统审核通过确认。将最终确认的人员名单从省系统导出,报市就业服务局。
(4)资金申请。市就业服务局将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统计汇总,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5)补贴发放。由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和发放名单报吉林银行,由吉林银行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
户籍地(常住地)街道(社区)
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确需延长,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低于1年期(含1年)的贷款利率参照一年期LPR确定;1年期以上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由经办银行、借款主体、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符合条件情况: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二)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