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
(3)《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 号)。
2.承办机构
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分中心,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分中心。
3、服务对象
自然人
4、办结时限
承诺:10 个工作日
5、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6、受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的化解过剩 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脱贫人口。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7.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条件中10类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长春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6)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7)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流程
(1)申请。贷款申请人向承办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2)审核。①承办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②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审查;③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的,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创业担保贷款黑名单,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3)发放。经办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程序。
9.办理结果
发放贷款
10.咨询电话
0431-81118057、0431-8999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