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宽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长春市宽城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国家、省、市工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对重点工业企业运行跟踪调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四)贯彻落实市光电信息产品制造业规划、政策,配合推进本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光电信息产业发展专项;协调、服务本行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导光电信息行业技术进步。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协调、服务行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工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药工业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协调、服务本行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实施工业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贯彻落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对相关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服务平台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市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协助推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区建设。
(十)负责拟定全区民营经济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省、市和民营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
(十一)负责指导全民创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工业经济管理科
负责全区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工业经济政策;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对重点工业企业运行跟踪调度和开展服务;负责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协调推进工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区域内铁路道口;依法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三)规划和服务指导科
负责拟定全区民营经济中长期规划;负责民营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和协调全区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落实;负责指导全面创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畅通企业服务渠道,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贯彻落实有关光电信息产业发展专项,推进本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药工业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协调、服务行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市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协助推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区建设。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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