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执[2022]4号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指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制度,是破解行政执法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的重要举措。执法局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聚焦行政处罚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依法编制清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由局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和权力清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3.依法编制清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程序进行编制“四张清单”。
4.公示清单内容。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5.实行清单备案。编制工作结束后,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6.贯彻执行清单。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行政执法中队全面施行“四张清单”。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跟踪,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深不透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倒查追责,倒逼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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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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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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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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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堆放物料,乱搭建,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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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在告知违法行为时,主动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自行清理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款“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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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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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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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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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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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堆放物料,乱搭建,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对市容市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第二项“(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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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对市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告知违法行为时,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款“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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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对市容市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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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对市容市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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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清洁及其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时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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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封闭收集设施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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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责任人未及时修饰、洗刷、消毒环卫设施等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经微,在告知违法行为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款“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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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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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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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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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堆放物料,乱搭建,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第二项“(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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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在告知违法行为时,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款“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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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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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 |
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轻微,在告知违法行为时,能够按照相关法规条款的要求,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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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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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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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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