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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条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
(一)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