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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中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第二条 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要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二)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三)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四)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各单位(部门)要设立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点,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内),并向申请提出人报送处理结果。
  (六)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第七条 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区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单位(部门)上传的政府信息规范性予以审核。
  第八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报信息公开网站。
  第十条 对公文类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办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设立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点,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宽城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马聪颖 复审:张津毓 终审:彭士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