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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2487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台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116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2487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台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116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台路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长宽府发〔2021〕116 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启动函(长征收经办字〔2021〕107号)文件精神,拟对九台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九台路(铁北二路至台北大街)规划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4日。

  七、搬迁期限: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4日。

  八、权利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点: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318室,办公电话:0431-81955796。

  特此公告。

  附件:九台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台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