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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1141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8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1141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8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长宽府发〔2021〕83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宽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规划北十条路,西至祥祉圆,南起空地,北至小南街(详见T20845号《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6日。

  七、搬迁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6日。

  八、权利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点: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二楼,办公电话:0431-81955760。

  特此公告。

  附件: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