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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1139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8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11139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8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21〕8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北十条地块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详见T20845号《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0年12月22 日起,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被征收人4户,均未办理产权,分别是铁路相关部门同意建房手续2户(其中一户涉及买卖未更名)、铁路还建36户(已征收完成35户)回迁房屋中剩余1户、上台村出具建房手续1户,建筑面积约518.97平方米。上述被征收人另建有大门、地面、围墙、仓房、水井等附属物(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参有证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

  在征收办购买的首山路地块 “城开?美御小区”回迁房源范围内:东起团山街、西至长哈铁路、南起防护绿地、北至北环城路。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完成。

  (3)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在首山路地块 “城开?美御小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5)参有证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享受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原则

  鉴于征收范围内有2户被征收人持有铁路系统颁发的建房手续并且房屋建设在铁路土地范围内、1户被征收人系铁路统一购买的土地用于安置回迁居民建设的房屋(36户铁路安置房屋已完成征收35户),虽未办理长春市产权证,但此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参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长征收字〔2012〕1号)会议确定的同类房屋处理意见,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贯性,按照现状面积进行测绘,按照测绘面积参有照房屋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对于集体土地部分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对于有村委会同意建设手续的1户被征收房屋,按照最大户型不超120平方米进行认定,经过现地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参照国有土地有证房屋由评估公司予以评估补偿。

  对于其他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处理,其中在拟定搬迁期限内主房达成搬迁协议、未经登记建筑同意搬迁交房的,按上述办法第十一条经认定适当补助或奖励后由评估公司评估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以上被征收人建设的其他与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不需认定,由评估公司评估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在拟定搬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搬迁协议的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后按照本方案第九条处理。

  五、相关规定

  (一)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产权不明确或未办理更名手续的,由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仲裁裁决书、法院裁定、判决、邻里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出具书面承诺,并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的,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给予评估补偿。

  (二)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按期限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实施协议征收。

  六、拟定签约期限

  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6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拟定搬迁期限

  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6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八、奖励政策及期限

  1.由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均为未经登记建筑的被征收人,认定为参照有证,为加快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公平得到补偿,在拟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办法在一个月搬迁的享受奖励30000元/户奖励;在两个月内搬迁的享受奖励20000/户;在两个月至2021年9月5日搬迁的享受奖励10000/户;超期搬迁的无奖励。

  2.签约期内达成协议的,按照长春市保障性安居领导小组《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屋居家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决定。

  4.项目范围内有需要房改或产权证更名的房屋,如不能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房改或更名,最终以房改结束或更名完成后的时间为准顺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九、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