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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05065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宏波社区208组夹馅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21-05065 分  类: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宏波社区208组夹馅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宏波社区208组夹馅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长宽府发〔2021〕17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宽城区人民政府对宏波社区208组夹馅棚户区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长哈铁路,西至上台新村北区,南起东长新街,北至庆丰东路(以实际征收图纸为准。现征收范围内有以下情况,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1)已签订《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领取货币补偿款;(2)已签订《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回迁至安置房屋的)。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

  七、搬迁期限: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

  八、权利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点: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4室,办公电话:0431-81955765。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