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2019年第109批次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09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需要,拟对以下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利民惠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规划丙十二路、西至丙九路、南起北兴路、北至规划丙三十五路(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二、房屋等附着物调查情况
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2日,长春市宽城区“两区一镇”征收工作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核查。经调查长春市2019年第109批次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72户,全部为大地,土地面积约32.7221万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由长春市2019年第109批次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补偿。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地上物补偿安置说明
征地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按照实际情况,包括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以及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
六、青苗、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
1.征收范围,如地上附着物只有部分在此征收用地范围内,因协议征收造成其不再具备生产、生活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地上附着物实施整体协议征收;
2.农用地以及温室、大棚内的青苗按照30元/平方米标准定价补偿。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七、相关规定
1.《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生产设施的。
2.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按期限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3.有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每具尸骨15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助,由村委会发放并督促迁移;无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每座坟墓30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助,由村委会领取并迁移。
4.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复核结果为最终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八、无证照房屋、辅助用房、附属设施及生产设施等的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或未利用地上的无证照房屋及厨房、仓库、厕所等辅助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无证照房屋,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具体为测绘总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测绘总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对其房屋120平方米部分,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超出120平方米部分视为温室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视为温室部分给予青苗补偿。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队(屯、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持有该无证照房屋坐落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5.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本队(屯、组)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三)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无证照房屋,不能同时满足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6个条件的,参照2020年12月17日《宽城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2019年第109批次征收范围内农用地上的无证照房屋权利人,持有该房屋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对无证照房屋按照温室以26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同时给予青苗补偿。
(四)大门、围墙、畜禽舍、水井、庭院铺装地面等附属设施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九、奖励及优惠政策
宽城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台账》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中之一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除提前签约奖励之外,被征收人本人系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持有《低保证》《五保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一、二级《残疾证》其中之一的;或被征收人系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被征收人系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系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系见义勇为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获得过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文明家庭、长春好人荣誉称号的。
(二)征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或未利用地的上无证照房屋主张权利人,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由评估单位按照同年度同区域周边在征项目范围内有照房屋平均价格扣除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64平方米的货币作为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3.被征收人户籍所在地位于该无证照房屋所在队(屯、组)范围内,包括户籍所在地原属于本队(屯、组),因参军、就学暂时迁出人员;
4.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主动搬迁;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三)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无证照房屋主张权利人,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由评估单位按照同年度同区域周边在征项目范围内有照房屋平均价格扣除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64平方米的货币作为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队(屯、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持有该无证照房屋坐落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5.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本队(屯、组)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6.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主动搬迁;
7.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以上第(二)、(三)项奖励及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只能享受其一,不可兼得。奖励及优惠政策均不享受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面积补助、棚户区奖励等。
十、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29日。
搬迁期限为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
十一、阻挠、阻碍或不配合征收工作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阻碍征收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对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特殊事项处理办法
本方案未尽补偿安置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十三、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09批次征收补偿安置。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