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宽府发〔2021〕1号
中车老厂区及周边棚改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宽城区人民政府拟对中车老厂区及周边棚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二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第0007997号证上的建筑物(详见《中车老厂区周边棚改项目控规成果》T20117)。
地块二:东起一心街,西至凯旋路,南起凯旋路与一心街交汇,北至一匡街(详见《中车老厂区周边棚改项目控规成果》T20117)。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对本项目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签约期限
开始日期: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日。
截止日期:2021年2月10日。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补助款。
五、搬迁期限
开始日期: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日。
截止日期:2021年3月25日。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补助款、奖励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因房改或不动产变更登记而错过签约期限的,自房改或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7日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因疾病或出行不能现场签约的,可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约、搬迁,受托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被征收人因疾病或出行不能现场签约又无法书面委托的,可通过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视频通话的方式,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约、搬迁。
住宅房屋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或仲裁裁决书,或法院裁定、判决等,经社区及邻里书面证明,主张权利人出具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7日且无异议的,主张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应先申请房改,房改后作为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于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给产权人,剩余补偿、补助和奖励款给付承租人。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对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产权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七、补偿方式及款项支付
补偿方式:合法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款项支付分为“一次性支付”和“按款项支付”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次性支付。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在搬迁后30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补助款与奖励款。
按款项支付。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在签约后30日内向其支付补偿款与补助款;其如期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在搬迁后30日内向其支付奖励款。
八、词语解释
(一)本方案被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所称合法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公有房屋按规定完成房改的;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系1953年4月16日前建设的;具有原市房地产机关核发的“浮房执照”或“临时房屋所有权证”的;有证据能够证明系公建自住或自建公助性质的;具有铁路用地手续且经调档核实或铁路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房屋产权人;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其门斗、仓房的权利人。
(三)本方案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权利人居住用途的房屋,具有独立房屋承重结构,主体采用砖木、新式砖木或混合结构(不包括木结构),且高度不低于2.2米;具有照明、供暖、门、窗、床、炕等生产、生活必要设施,居住和辅助设施相对独立,并实际用于居住的房屋。权利人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坐落于由其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之上,且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
(四)本方案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面积;或本方案所称合法房屋的测绘面积。
(五)本方案所称测绘面积是指:由本项目测绘机构经实地测量后出具《测绘报告》中的面积。
(六)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公布的2020年度标准执行。
(七)本方案所称签约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与本项目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八)本方案所称搬迁是指:被征收人或其受托人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全部个人物品,交出被征收房屋并签署《房屋验收单》。
九、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评估报告。
配套设备迁移补偿:签约期限截止前,被征收房屋内正常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因征收导致迁移的,给予总计300元的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单独使用的水井、围墙、大门、地下菜窖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合法住宅房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
(二)补助
价值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给予本补助。补助金额=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9-原房屋建筑面积)。
经营补助: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用途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房屋用于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房屋用于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房屋用于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三)奖励
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3万元奖励。
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本奖励。奖励金额=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原房屋建筑面积×20%)。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本奖励。奖励金额=(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符合上靠标准户型面积-原房屋建筑面积)。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自拆奖励:墙体由砖或砌块砌筑的门斗、仓房,其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依据测绘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奖励。
(四)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详见中车项目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关于优惠购买商品房的方案)。
十、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助及奖励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本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分为“新建住宅”和“异地现房”两种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小区和户型中依次自由选择。
1.以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新建房屋建筑形态为高层住宅,外墙设有保温材料,小区绿化、道路等功能按规划要求建设。本方式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2.以异地现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位置在宽城区团山街“城开·美御小区”。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现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在宽城区团山街“城开·美御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配套设备迁移补偿:签约期限截止前,被征收房屋内正常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因征收导致迁移的,给予总计300元的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单独使用的水井、围墙、大门、地下菜窖等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合法住宅房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补助
经营补助: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用途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房屋用于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房屋用于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房屋用于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三)奖励
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三万元奖励。
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本奖励。奖励金额=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原房屋建筑面积×20%)。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自拆奖励:墙体由砖或砌块砌筑的门斗、仓房,其权利人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依据测绘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奖励。
十一、非住宅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用途,由宽城区人民政府按照长春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产权调换房屋位置,由被征收人按照签约顺序依次自由选择。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进行评估,根据估价结清差价。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40%补偿给产权人,剩余补偿和补助款给付承租人。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内的设备根据拆装、运输、调试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鉴,评鉴费列入评估费一并支付。经评鉴认定为确属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十二、未经登记建筑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一)认定结果为“合法建筑”的,其权利人可作为被征收人,依据测绘面积,参照合法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可享受相关补贴、奖励及优惠政策。
(二)认定结果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其权利人可作为被征收人,依据测绘面积,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并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不享受任何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本款内被征收人属于长春市行政区划(不含代管县级市)范围内城镇户口居民的,经社区及邻里书面证明在此实际居住超过十年,并能提供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无房证明和无房承诺的,经现场公示7日且无异议的,可享受建安价购房政策。具体为以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在宽城区团山街“城开·美御小区”购买一套且仅限一套49平方米回迁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认定结果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中车老厂区及周边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