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长宽府发〔2019〕34号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九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31日
九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对九号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凯旋路、西至丙八十四路;南起丙九十路、北至丙八十八路(1、以规划图纸为准2、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方面的住宅房屋不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1)已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已领取货币补偿款或已回迁安置完毕)。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9年1月17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工企4家,建筑面积6909.26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已存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签约期限
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六、搬迁期限
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以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431-81955731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