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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19-114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8日
标      题: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丙二十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1030138840281/2019-1143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28日
标      题: 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丙二十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宽府发〔2019〕2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8日

    

宽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丙二十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的通知 

长宽府发〔201925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丙二十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428         

    

    

    

    

  “丙二十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自然资耕函〔2018〕106号)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拟对丙二十二路(亚泰大街-小南街)造路工程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物、青苗等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小南街,西至亚泰大街,道路中心线两侧(现状土地整理界限以内,以实际征拆图纸为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428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原则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法〔2013〕4号)相关规定,参照长春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已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等。 

  5.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等附着物。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已翻建、扩建的住宅房屋。 

  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转让作为住宅的房屋。 

  4.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5.符合城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安置的其他房屋的附着物。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未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未在乡镇政府、农业局、土地局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为补偿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个人建房审批表,必须由乡级以上政府审批,经调档核实后方可视为有效。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有证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安置,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中应安置面积的,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3)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无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 

  (一)鉴于征拆区域内从1998年至今未审批居民宅基地,导致大多数居民祖孙三代及其亲属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被征收居民本人提供亲属关系保证书经村委会确认并拥有本村户口、确实长期在此房屋居住,年满婚育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可参照有证房屋,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二)征收承包地上的作业间,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认定工作间按36㎡参照有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三)在村委会废弃地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仅此一处住房确无其他住处的,在房地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已婚的,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经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并在征拆现场公示三日无异议的,该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 

  以上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补偿即认定独一处或36㎡作业间,在同一院落或同一承包地内只认定一处,认定标准为:原房屋测绘面积低于49㎡“拆一还一”;49-54㎡(不含54㎡)下靠认定为49㎡;54-64㎡(不含64㎡)下靠认定为54㎡;超过64㎡最大认定为64㎡。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 

  对无照房屋参照有照房屋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该房屋有照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为扣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如该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小于54㎡(不含54㎡),49㎡到54㎡部分按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小于64㎡(不含64㎡),54㎡到64㎡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2、选择房屋安置 

  按照被征收无照房屋的测绘建筑面积安置49㎡、54㎡、64㎡户型回迁房屋,被征收无照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49㎡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无照房屋测绘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部分按照该项目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如该无照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9㎡、小于54㎡(不含54㎡),49㎡到54㎡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54㎡、小于64㎡(不含64㎡),54㎡到64㎡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建筑面积大于64㎡,超出部分按照多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64㎡。 

  房屋位置在首山路地块部分房源,东起团山街,西至长哈铁路;南起绿化带,北至旧货市场(北郊垃圾转运站)。 

  上述对无照房屋的安置补偿,均不享受价格补贴、面积补贴、过渡期补助费、搬家奖励、棚户区奖励等补偿。 

  3、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两费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文件执行。大地、大棚、温室青苗补偿费为30元/平方米,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树木由林业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补偿,附着物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坟墓的迁移,每座有主人的坟墓按照1000元/人给予迁移费补偿;无主认领的坟墓,参考其他单位的做法经过市场询价,拟按照每具尸骨3000元标准给予补偿,由迁坟代理机构进行安置。 

  九、奖励政策 

  1.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每户持有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人;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每户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的被征收人,享受奖励政策,对以上证照或合同任选其一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持有产权证领取奖励的,按照每宗土地或每个院落只能享受一次30,000元人民币奖励政策。) 

  2.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被拆迁人货币奖励。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宽城区人民政府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评估、告知、送达等程序后,对签约期限内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达《宽城区人民政府地上物征收补偿告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催告所有权人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