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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山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确认表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确认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主要执法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门户网站
1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消防条例》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2466号 0431-
82680678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街道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 执法保障科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5月13日施行)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中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服务人 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不收费  
2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 执法保障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 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不收费  
3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办事处 执法保障科     《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单位/个人 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