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30361H/2021-10588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标 题: |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机关简介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索引号: | 11220100013830361H/2021-10588 | 分 类: | 机关简介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标 题: |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机关简介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机构名称: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
机构负责人:彭道明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84512099
办公地点:长东公路27公里处
部门职责: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第二条 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组织、检查、督促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第三条 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社区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价、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管理、防疫等工作。
第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第六条 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常识,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生活。
第八条 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第十二条 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