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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6-00867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34号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5]3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索引号: /2026-00867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34号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5]3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5〕3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

  负责人:杜力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201102025XXXXXXXX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为“XX茶室”颁发的编号为2201102025XXXXXXXX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国际三期(公建)十一号十二楼1602至1608室的合法产权人。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为案外人XX茶室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该茶室在申请人楼上1702至1709室进行室内装饰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用于棋牌室经营活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行政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指出,XX茶室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棋牌室服务”,棋牌室属于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其装修设计本应适用更为严格的消防规范标准,且需履行针对性的消防设计专项审查程序,但被申请人却仅以“室内装饰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为名核发施工许可,刻意规避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消防审查要求,存在明显的审查疏漏;同时,XX茶室的装修设计方案中,为每个棋牌室房间单独设置卫生间,该设计不仅违反《物业管理法》中关于房屋使用及装修改造的禁止性规定,更会形成迷宫式的建筑内部结构,严重阻碍火灾等突发情况下的人员安全疏散,破坏原有消防设施的覆盖范围与防护效果,此外,密闭式的房间布局也极易滋生赌博等违法治安隐患,给周边业主的生活秩序与安全保障带来极大威胁。案涉棋牌室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持续的噪声、振动等扰民问题,且人员流动频繁、用电用火需求大,存在显著的火灾蔓延等安全风险,直接侵害申请人的相邻权,而被申请人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前,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履行告知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法定义务,亦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收到案外人XX茶室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符合法定发证条件,遂于2025年12月2日核发编号为2201102025XXXXXXXX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具体而言,案涉项目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证条件,在大型综合楼经营茶室、棋牌室亦符合长城乡联字(2023)13号文件要求;案涉房屋为商业用地,权利人将其用于商业经营并装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商业不动产经营类型的安排系权利人自由,未侵犯申请人相邻权,若后续发生侵权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调解、诉讼另行解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主张程序违法,但该条款适用以“直接关系重大利益”为前提,案涉建筑各楼层单独进出、相互独立,互相影响较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许可行为对其产生直接负面影响,其主张不应采信;针对工程设计合法性问题,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已为案涉工程出具消防审查合格报告书,该单位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一类施工图审查资质,且未检索到申请人主张的《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有类似内容,但该办法仅规范住宅装修,不适用于本案商业不动产。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撤销事由,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净月高新区生态广场东侧南四环路XXXX号XXXX国际三期(公建)11#、12#楼1602室产权所有人,因其楼上业主开设“XX茶室”进行装修施工产生纠纷。该XX茶室系由案外人张某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4月,张某从另一案外人闫某处租赁了XXXX国际三期(公建)11#、12#楼1702-1709室的房屋用于经营XX茶室,房屋总面积为1010.46平方米,装修面积为844.11平方米。因装修需要,张某以个体工商户“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茶室”为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办理“XX茶室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2025年11月,被申请人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收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茶室提交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合同备案书》《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审查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承诺书》等申请材料。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XX茶室颁发编号为2201102025XXXXXXXX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不服该许可行为,以该行政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停止执行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201102025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201102025XXXXXXXX)、《关于XX茶室的设计说明》《XX茶室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情况说明》、《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合同备案书》《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审查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承诺书》《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41944号》以及本机关对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调查笔录和调取的XX茶室室内装饰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设计图纸、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针对XXXX国际三期11#、12#楼设计图纸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围绕被申请人向案外人XX茶室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一、案涉工程XX茶室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是否违反建设规范消防要求。XXXX国际三期(公建)11#、12#楼土地出让用途为商业,所在楼宇为大型商业综合楼。案外人张某在该楼宇开设XX茶室用于商业经营。因案涉建筑4-20层的规划用途为商业2类(写字间办公),而棋牌室经营属于商业经营范畴,仅为商业用房的使用功能细化,并未改变土地的商服用地性质,案涉工程为室内装饰及消防设施改造,未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及规划指标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变更规划条件”的情形,无需另行申请规划条件变更审查公示。

  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主要在于该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法律规定。依据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审查类)》以及《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合格备案书》,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对XX茶室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出具了审查合格的结论,并且在被申请人处完成备案。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作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随)一类(含人防、气象审查)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认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其对XX茶室的出具的审查合格的结论应予采信。申请人虽然对案涉工程XX茶室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的消防部分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相关消防要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关于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审查类)》《吉林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合格备案书》3份文件中均将耐火等级填写为“二级”,经本机关调查,案涉工程设计图和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该3份文件耐火等级填写为“二级”属于文字描述错误,实际等级应当以长春净月XXXX有限公司的工程设计图为准,即案涉工程地上部分耐火等级实际应为一级。鉴于在文件形式上,耐火等级为“二级”的表述均出现在工程概况描述上,不是吉林省XX建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结论意见,故,本机关对该耐火等级为“二级”属于文字错误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XX茶室增设卫生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都做了类似规定,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将该规定的范围局限于“住宅室内装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则包括所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楼体建筑。鉴于建筑工程设计和设计图审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建设行业规范为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并没有类似的禁止规定,且,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对卫生间的防水要求已做了防水措施,如果一味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建筑规范之上,将直接影响建设行业规范的法律效力,进而制约商业楼宇物权人的利用权和收益权,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且,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应当以物业管理服务尤其是住宅小区物业为主,案涉XX茶室室内装修工程在增设卫生间时已按照建筑设计规范进行防水设计,不属于禁止范围。所以,在此应当对设计单位、审图单位依据建设规范作出的关于XX茶室装修改造工程工程设计、审核的专业意见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对XX茶室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是否适当。被申请人向案外人XX茶室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系依案外人张某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许可行为,在案外人通过吉林省建筑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且内容齐全的,被申请人应进一步审核确认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颁发行政许可。对案涉工程是否符合建筑规范的问题在上文中已进行论述,关于在程序上是否应保证申请人听证权利的问题前提是申请人是否属于案涉工程的重大利益关系人。案涉工程位于XXXX国际三期(公建)11#、12#楼第17层和第16层,两层楼体相对封闭、独立,案涉工程对申请人的影响主要是案涉工程可能潜在的安全隐患,且,该潜在隐患可以通过工程合规设计、审核得到避免,因此,案涉工程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楼下业主的影响属于可控风险,该风险隐患的保障应以实际损害发生以后的法律救济得到保障。被申请人在对案外人XX茶室实施行政许可时,未将申请人等楼下业主列为案涉工程重大利益关系人并征求其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颁发建筑施工程许可证应当通知其听证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基于案外人行政许可申请,在依法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后,对案外人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案外人基于其物权权利对其租赁的房屋实施装修改造,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件并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该行政许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行政许可应征求重大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2201102025XXXXXXXX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