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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6-00758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7号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索引号: /2026-00758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7号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5]27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文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婧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净月管委会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潘磊,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爱国村合法拥有房屋及苗圃,房屋位于“新城大街快速路”周边,因该快速路两侧已启动绿化工程施工且范围涉及申请人房屋,为核实该工程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以下信息:1.该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名称;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3.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4.快速路两侧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5.项目施工红线图。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签收该申请,但于2025年9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未查询到所申请公开的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的主管部门,其内设机构“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立项、设计等工作,且净月管委会(2025)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已明确该绿化工程拟施工,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也可证明工程已实际实施,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针对其请求公开的“新城大街快速路周边绿化工程”相关信息,已检索本单位内部业务科室、项目档案系统及工程管理台账,均未查询到该工程的项目名称、立项批复、施工许可等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并于2025年9月19日送达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履行检索义务,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回复,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长海系净月高新区新立城镇爱国村住户。2020年7月,新立城镇爱国村土地因新城大街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被国家征收。新城大街快速路项目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红线外居民自愿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征收部门对刘长海房屋及附属设施也进行了踏查测绘,但由于双方对补偿标准有分歧,未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申请人刘长海向本机关提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以其所属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为由,要求进行安置补偿。本机关于同年7月22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刘长海因其不在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对其不具有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不服,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答复。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本机关作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春市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刘长海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院审理认定,根据现场测量和征收边界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申请人刘长海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新城大街快速路项目的征收边界范围内;申请人刘长海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明周边房屋被征收占用,征收部门解释原因为周边房屋已采取自愿协议征收方式获得补偿,有关部门进行占有使用和施工;申请人刘长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2025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5年8月26日,申请人以“新城大街快速路两侧绿化工程施工范围涉及自身房屋,需核实工程合法性”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绿化工程的项目名称、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设计方案、施工红线图等5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签收该申请后,对其保存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案涉公开信息,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未查询到所申请公开的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相关信息”,并于2025年9月19日将该答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于2025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另查明,经被申请人建设发展局查找确认,不存在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的项目名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施工现场照片、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案涉工程项目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不同于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的新城大街快速路项目,两者项目名称和范围不同。申请人刘长海不属于新城大街快速路征收范围已为省市两级法院判决所确认。申请人以其房屋属于绿化工程项目范围为由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在于确认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项目征收范围,本质上是对其不属于征收范围的认定结论不服。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案涉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搜索,因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未查询到新城大街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施工许可等信息,于是把查询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被申请人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向申请人答复查询结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履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作出的长净建发依复〔2025〕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