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6-00757 |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6号 |
| 发文字号: | 长净复[2025]26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 索引号: | /2026-00757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6号 | ||
| 发文字号: | 长净复[2025]2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23日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5)26号
申请人:宋某
申请人:朱某1
申请人:朱某2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凌寒,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其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黎明村后朱家屯拥有集体土地,其中部分土地被农林村占用并冒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另有部分土地被征收后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费用,且相关补偿费用返还至玉潭镇综合服务中心后,申请人仍未收到。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黎明村所有土地的土地性质(含已征收和未征收部分,明确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内景区三环路配套工程慢行系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黎明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玉潭镇的镇总体规划等规划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性质信息以“非本部门记录保存信息”不予处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以“经检索不存在”告知,对玉潭镇及黎明村规划信息以“本部门不掌握”为由指引向玉潭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承担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职能,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法定职责密切相关,被申请人未完整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其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后朱家屯土地性质”信息,本质上属于对土地权属法律状态的咨询,而非对现有政府信息的查询,且被申请人并非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法定主体,无法直接提供该类信息;对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内景区三环路配套工程慢行系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先后通过线上、线下检索公文流以及向相关科室查询等方式进行检索,均未发现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记录,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玉潭镇的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及黎明村的村庄规划”信息,根据《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该类信息由玉潭镇人民政府制作并保存,被申请人确实不掌握该信息,且已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玉潭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该信息,并提供了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答复,未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答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因黎明村后朱家屯集体土地补偿问题,为核实征收合法性,于2025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以下信息:1.黎明村所有土地的土地性质(含已征收和未征收部分,明确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2.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内景区三环路配套工程慢行系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后朱家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玉潭镇的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5.黎明村的村庄规划。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与检索,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作出答复如下:对第1项信息,以“非本部门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不予处理;对第2项信息,以“经检查查找,信息不存在”告知;对第3项信息,予以公开并附复印件;对第4、5项信息,以“本部门不掌握”为由,指引申请人向玉潭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了玉潭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签收记录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朱家屯被农林村所占土地面积示意图、信访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公文流查询截图及线下查询申请回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邮寄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履行了检索、答复及指引等工作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法律依据并责令重新答复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5〕第XX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