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5-01910 |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2日 |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0号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 索引号: | /2025-01910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2日 |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20号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4]20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山楂酒,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经关闭,且已经明确在投诉举报书中指出,如若被申请人还是采取通过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很显然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很明显是无法接收的受理情况的,其还是采取短信告知投诉受理情况的行为系对申请人的权力义务进行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为查明案情,你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向你机关当地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开关时间,以及被申请人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告知。截至申请人书写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渎职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案源登记,11月20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林家村的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内容,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老山楂酒”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经核查: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山楂酒”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山楂原酒”已有行业标准,代号为QB/T5476.2-2021,且根据该产品的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计算可得“山楂原酒”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依据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的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故“老山楂酒”产品不需要标示“山楂原酒”的原始配料。以上可以证明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山楂酒”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所述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11月25日通过手机通话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进行回复,当天通过EMS将举报答复书邮寄给投诉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山楂酒”食品标签未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经实际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进行回复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查,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结果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案涉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认定“山楂原酒”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的规定不需要标示符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老山楂酒”产品不需要标示“山楂原酒”的原始配料。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答复书以电话和邮寄的形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26日签收。前述事实以申请人提交的挂号信封面、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支付凭证、查询短信收发功能关闭时间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受理电话录音、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涉案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涉案企业情况说明、涉案产品配料表中“山楂原酒”检验报告1份、“山楂原酒”供货商企业营业执照、“山楂原酒”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告知不予立案电话录音、举报答复书、举报答复书EMS邮寄回执、EMS快递流转信息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后,履行了受理、调查、处理和答复的程序,并通过EMS快递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