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12325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30日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6号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2日 |
索引号: | /2024-12325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30日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6号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2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4]6号
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韩某。
申请人:贺某1。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芦某。
申请人:苗某。
申请人:聂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贺某2。
申请人:赵某1。
申请人:赵某2。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负责人:潘磊,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兴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套,2019年8月15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吉林农业大学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征收地块四至范围:新城大街以东、农业大学栅栏以西、农业大学栅栏以南、飞虹路以北),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因就补偿问题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且关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正处于法院审理中,尚未裁判。然而,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却私自组织工人进入涉案区域进行施工,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国土资电发[2007]××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提是“净地”,而达到净地其中就包括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然而,申请人就安置补偿协议一直与相关部门未达成一致,安置补偿也未落实,且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仍属于申请人,案涉土地并未达到“净地”状态,不应当进入涉案区域施工。根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长规自然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长净规自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陈述:经检索查找,您所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出让批准手续不存在。净月高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对《情况说明》的答复中也表明涉案地块并未纳入收购储备地块。最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知,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无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也无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查处申请》。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7日签收获悉,但时至今日,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仍在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可见,被申请人在获悉申请人递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之后,并未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致使被申请人的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违法施工申请书》,要求查处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永兴街道违法施工的行为,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违法施工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且被申请人无查处管线施工许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申请人高某等11人是吉林农业大学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该征收项目自2019年启动以来,申请人高某等居民因补偿标准争议,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申请人高某等人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有效判决。2024年,申请人发现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征收区域进行管线施工,遂于5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后,于6月5日作出《关于<违法施工申请书>的回复》,对申请人查处申请回复称,“申请书中提到的施工为新城大街通信管线排迁工程项目施工,通信管线的产权单位为联通、移动、电信三家通信运营商,施工工程为地下管线,按规定无需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无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另外,经核实新城大街通信管线排迁工程并未涉及申请人房屋坐落的区域。”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答复称,案涉地块启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属于收购储备地块,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地块。另,关于本案案涉地块是否办理土地出让批准手续事宜,申请人于2024年4月分别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均答复,“涉案地块的出让批准手续不存在”。又,关于新城大街改造拓宽工程项目通信排迁工程是否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宜,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回复称,“新城大街改造拓宽工程项目通信排迁工程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陈述为,“新城大街改造拓宽工程项目通信排迁工程在建设初期准备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通信管线排迁工程为地下管线,按规定无需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因此无需取得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所以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只需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挖掘审批表。”对上述事实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长规自然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然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高某等10人说明人提出的<情况说明>的答复》、违法查处申请邮寄信息、拍摄于2024年7月1日的违法施工照片、长净建发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新城大街改造扩宽工程项目通信排迁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关于<违法施工申请书>的回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案涉地块未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的征收争议与本案案涉争议不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施工申请书》的行为应视为申请人对新城大街改造扩宽工程项目通信排迁工程施工问题的举报。因通信排迁工程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不需要由被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不具有法定职权,且被申请人对案涉地块建设行为的监管行为不影响申请人自身权益,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查处职责行为违法以及对查处行为书面反馈的诉求不能成立。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高某、韩某、贺某1、李某、芦某、苗某、聂某、王某、贺某2、赵某1、赵某2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