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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12306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1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索引号: /2024-12306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1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4]1

   

  申请人:张某1。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张某2。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负责人:彭道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于2003年9月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申请理由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调查报告》,载明:“查明上述原告4人(复议申请人)2003年已将承包地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又将以上承包地转包给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后5人于2003年9月经长春市规划局南关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将原承包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在各自土地上建设了住宅”,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附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报告》。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我局不掌握,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范围”,该答复与《调查报告》查明的事实明显自相矛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于2003年9月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查,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张某1、刘某、张某2、王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在调查过程中获取到的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于2003年9月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李某、孙某、张某3、霍某、赵某等5人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被申请人不掌握,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另查,申请人张某1、刘某、张某2、王某等人承包地于早年间流转他人。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张某1等人的承包地已经经长春市南关区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被申请人在2003年向申请人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对前述办证事实进行了说明。但该事实系被申请人经调查当地村委会及相关单位所确认,其并未获取申请人所申请的审批手续信息。且,被申请人对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权限系2020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后才享有的职权,之前对农村宅基地不具有处罚权限。对上述事实以申请人提交的法院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调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以及听证会查明事实为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以其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为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在调查报告中记载的规划审批手续,该事实为被申请人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并不是其所有该审批手续。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向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显然,被申请人并非制作或保存本案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在接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申请人答复其不掌握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