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36172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4号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15日 |
索引号: | /2022-36172 | 分 类: | 其他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净月区政法与维护稳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标 题: | 长春净月高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4号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15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4号
长净复[2022]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凌寒,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2]第××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水晶湾小区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水晶湾一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水晶湾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水晶湾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公开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建设规划文件。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部分文件,虽经长春市规划局、净月区政府及申请人的多次催促,但由于净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推诿、搪塞、阻挠,致使申请人至今未能获取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的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申请人特提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上述请求事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的原始文件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水晶湾小区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水晶湾一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总平面图);3.水晶湾三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地段现状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规划修改原因、建设工程验线报告。”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长净规自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其送达。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净月水晶湾小区建设规划的有关文件答复为:“1.水晶湾小区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http://gzj.changchun.gov.cn/网址已对外公开,您也可以自行查阅、获取)及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水晶湾一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包含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总平面图);3.水晶湾三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包含规划地段现状图及道路交通规划图)、建设工程验线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人予以公开并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被答复人。水晶湾三期项目规划修改的原因,是根据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在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前述信息,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水晶湾小区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网站对外公开,网址为(http://gzj.changchun.gov.cn/),被答复人可以自行查阅、获取;水晶湾小区所在地段的规划条件,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2.被复议人申请的水晶湾一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包含在总平面规划图中,共同构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以向申请人公开了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建设工程验线报告: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总平面图):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水晶湾小区竣工图(已提供给被答复人)。3.水晶湾三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东方之珠水晶湾三期总平面图(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地段现状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规划地段现状图和道路交通规划图均包含在总平面图中,共同构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以公开了东方之珠水晶湾三期总平面图(已提供),并已当场作出释明。建设工程验线报告:该政府信息名称不存在,实际存档的为放线测量报告,已将该报告及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提供给申请人,并已当场作出释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为:“净月水晶湾小区建设规划的有关文件”,内容描述为:“1.水晶湾小区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水晶湾一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总平面图);3.水晶湾三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地段现状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规划修改原因、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申请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2022年6月27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已作出长净规自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1.水晶湾小区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http:gzj.changchun.gov.cn/网址以对外公开,您可以自行查阅获取)及该地块的规划条件;2.水晶湾一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包含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总平面图);3.水晶湾三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包含规划地段的现状图及道路交通规划图)、建设工程验线报告,本机关予以公开。……水晶湾三期项目规划修改的原因,系根据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如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本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于告知。”被申请人随答复书向申请人刘某公开了《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总平面规划》《东方之珠水晶湾三期总平面规划图》《长春市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竣工图》2份、《长春市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2份。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签收了签署文件。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长净规自依复[2022]第××号)《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总平面规划》《东方之珠水晶湾三期总平面规划图》《长春市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竣工图》2份、《长春市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2份以及签收确认单为证。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获取途径、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水晶湾小区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基于已主动公开的事实,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并提供网址,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水晶湾一期项目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因所申请信息名称与被申请人记录、保存的信息名称不相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总平面规划》(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信息内容)《东方之珠水晶湾三期总平面规划图》(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信息内容)《长春市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竣工图》2份和《长春市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3份。前述文件在向申请人答复时,申请人也进行了签收,这些文件虽然与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不一致,但系行政机关在履行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申请信息内容的文件,在申请人描述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选择提供所公开信息相关的文件作为公开方式,应视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推诿、搪塞、阻挠,至今未获取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的信息公开资料,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