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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6-07182
分  类: 保障性住房 ;  公告
发文机关: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1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回迁安置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10日
索引号: /2026-07182 分  类: 保障性住房 ;  公告
发文机关: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1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回迁安置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10日

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回迁安置公告

 

2024年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的被征收人除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历史未安置的被征收人:

兹定于2026年7月20日至7月24日,进行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虹桥嘉园)房屋分配公开报名本次回迁安置共计安置回迁房屋1672套。请按回迁安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迁安置范围

(一)项目内被征收人。

1.第一批次安置范围。涉及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534户,需安置房屋859套、地下车位506个。

2.随签随安置范围。涉及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144户,预留安置房屋88套、地下车位27个。

(二)项目外被征收人。

1.特定安置区域的被征收人。仅包括《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回迁区域为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靠边吴区域、新园、樱花、丰裕的被征收人,涉及回迁安置房屋237套。

2.除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未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征收时间由先到后排序,直至住宅房屋安置完毕。不受拆迁时间限制,根据各户型剩余房源数量报满为止。

二、报名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一)2026年7月20日至7月21日受理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报名,包含签订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

(二)2026年7月22日受理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靠边吴区域、新园、樱花、丰裕的被征收人;

(三)2026年7月23日至7月24日受理除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未安置的被征收人申请。

三、报名地点净月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北门会议中心(天青路与生态大街交汇东行200米)。

四、报名所需材料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若有

(二)《房屋验收单》;

(三)身份证、户口本;

(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五)死亡证明遗产公证书;

)被征收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办理,除以上所需证件外,还需携带公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张尺寸A4

五、安置房源

(一)项目内安置房源,涉及房屋947套(含预留未征收需安置房屋),包括:

60户型201套,70户型199套,80户型267套,90户型280套。

(二)项目外安置房源,涉及房屋721套,包括:

50户型4套,60户型139套,70户型141套,80户型109套,90户型328套。

(三)安置车位

地下车位1071个,其中:A区733个(普通车位665个、子母车位68个)、B区338个(普通车位293个、子母车位45个),不足部分使用地上车位补足。

六、选房、选车位方式

(一)公开抽取住房

1.抽取方式。被征收人本人(或其合法委托人)需按照《回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户型,在对应户型的 “半封闭房源箱” 内随机自行抽取一张房源单(实行一房一单”原则)。抽取后,须现场展示并签字确认。单次抽取一个房间号,抽取多个视为无效,需重新抽取。

2.抽取顺序。同一户型的被征收人同批次选房,选房依次顺序为①城中村项目被征收人、②特定安置区域的被征收人(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靠边吴区域、新园、樱花、丰裕)、③除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农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未安置的被征收人。同一类型被征收人以房屋验收单时间由先至后进行选房,房屋验收单为同日的,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抽取。

(二)公开自选车位

1.赠送车位选取。完成选房的被征收人,同步抽取车位顺序号,所有户型抽取完毕后统一按照抽取车位的先后顺序号自主选取车位。当所选住房对区域(A区或B区)所有地下车位选定完毕后,方可开放对应数量地上车位的选取。被征收人选定车位后,须当场签署《车位确认书》予以确认,未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选取资格,该车位将重新纳入待选车位范围。

2.添置车位选取。已完成选房签约的被征收人,如需额外添置地下车位,须在报名阶段同步提交《添置地下车位申请表》(名额有限,额满即止);添置车位选取与赠送车位选取同步进行,一次性完成赠送车位与添置车位的自主选取;车位选定后,被征收人须现场签署确认文书,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全额缴纳安置车位费(不含车位管理费);未在现场签订确认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添置车位资格,所选车位将收回另分配。

3.子母车位选取。子母车位不允许拆分选取。

七、相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房屋差价款计费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及净月高新区有关房屋安置政策执行。

(二)室内装修补偿计费标准。

1.室内装修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

2.《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已经支付室内装修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装修补偿款实行多退少补。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标准执行。以房屋验收单确定的搬家时间作为过渡补偿费计算的开始时间,以房管局公布办理入住手续的开始时间作为过渡补偿费计算的截止时间。

(四)添置地下车位安置优惠政策标准。被征收人额外添置地下车位的给予适当安置优惠政策,需一次性缴纳车位费,即:普通车位(含无障碍车位标准车位、微型车位1万元/个、子母车位1.5万元/个享有使用权。优惠政策执行期到房屋分配完成95%之日止安置优惠政策终止后,车位安置政策恢复为原评估价格标准标准车位2.3万元/个无障碍车位2.5万元/个微型车位1.8万元/个,子母车位3万元/个执行,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告为准。

 

、回迁安置相关政策

(一)上调户型政策。对于高速公路以里一类地段被拆迁人且协议约定回迁区域为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靠边吴区域的,未回迁房屋上调一个户型,上调一个户型所增加的10㎡面积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执行,如上调户型实际所增加面积不足10㎡的管委会不补偿。90户型因无对应上调户型,可优先享受1个子母车位或2个普通车位的使用权,需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

(二)赠送车位使用权政策。

1.按照《关于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给予1个车位使用权(地下车位或地上车位),需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

2.净月高新区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的,原拆迁房屋为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认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享受1个车位使用权政策(地下车位或地上车位),需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

3.协议约定回迁区域为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靠边吴区域的被征收人在享受上调户型的基础上,可享受1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政策,需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

4.享受赠送车位使用权政策的业主,如需选择子母车位需一次性缴纳0.5万元,可享受子母车位的使用权,需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选完为止。

除以上政策外,其他未明确事项仍按原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政策执行。

、定向安置规定

(一)定向安置范围。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已签订《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

(二)定向安置要求。

1.定向报名规定。属安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需严格按照报名公告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报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名。

2.定向选房规定。

虹桥村、靠边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已签订《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现场选房成功后,不得放弃所选房屋,如选房拒不签字此房屋为其留存,视为选房成功;未报名或未到达现场选房的,回迁安置的房源在对应户型的总体房源中预留,不指定具体楼栋房间号,以最终分配后剩余房源为准。已选房屋和预留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入住时,需按照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入住时间节点缴纳物业等相关服务费。

3.过渡费结算规定。定向安置规定范围内被征收人未按公告发布要求履行报名、选房、入住的,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入住开始时间作为过渡期补偿费的截止时间,不再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期补偿费。

相关费用收取与发放

1.差价款、物业维修资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2.过渡费及装修补偿款在完成入住后,经审核结算后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产权办理

回迁安置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将启动《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请被征收人及时关注,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个人不动产权证》工本费等,《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成期间不得进行房屋更名交易,期间被征收人死亡、法院裁决的需提供法定程序相关材料。

注:1.被征收人在现场选房成功后,不得放弃所选房屋,如被征收人未履约,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入住开始时间作为过渡期补偿费的截止时间,不再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期补偿费。

3.回迁工作具体安排等事项以微信服务号(净月住房保障)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jingyue.gov.cn/)公开发布为准。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8964123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710

 

                                        初审:陈明星   复审:王媛玲  终审:李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