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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36012
分  类: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 关于征求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公众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索引号: /2022-36012 分  类: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 关于征求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公众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关于征求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公众意见的通知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2年4月8日前反馈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法规室(长春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管委会1号楼6楼)或传送至邮箱jyzcfgs@163.com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集聚,实现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的区域。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在开发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为在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依法合规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环境与生活环境。

在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体制机制


第五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能,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与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制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开发,按照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和城市开发建设;

(六)推进开发区综合改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开发区管理体制、绩效激励体制、科技创新体制和用人机制;

(七)负责开发区内科技创新、经济贸易、人才引进、劳动人事、农林、旅游、应急、土地及房屋征收以及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八)按国家、省、市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各驻区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享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管理职权和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市场、金融、税务、保险、海关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八条  支持开发区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发展和投资服务主责主业。条件具备时,开发区可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社会管理职能,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九条  支持开发区建立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制度,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探索和实行新型治理模式与分配办法。


第三章  产业与科技创新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开发区重点发展包括“影视文旅、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在内的主导产业和“金融商务、科教研发、生态经济”在内的支撑产业,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新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电商、生命健康等高新技术产业,影视文创、生态和度假旅游、新农业等产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产业与产业服务,打造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效应。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优先发展影视文创产业,加强传统影视产业与互联网科技的融合发展,构建集剧本孵化、影视融资、拍摄生产等为一体的数字影视全产业链,衍生发展动漫、游戏、短视频等产业。

第十二条  开发区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围绕生命周期,发展涵盖健康管理、养老保健、疗养休闲、诊疗服务等在内的全景式生命健康服务,构筑大生命健康产业体系。

第十三条  开发区创新发展数字产业,加快构建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化知识信息为要素、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抓手的数字经济产业链,打造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标杆。

第十四条  开发区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等。

支持、鼓励开发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开展科技研发,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等。

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开发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开发区在以上项目的用地、配套基础设施、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五条  开发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鼓励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在开发区布局建设。

支持、鼓励区内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承接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区依法合规保护区域内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支持、鼓励区域内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登记,创建国内外知名名牌、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等。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和人力资源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主体在开发区设立服务机构。

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知识产权与资本融合的金融服务业务,营造创新发展的金融环境。


第四章  招商与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区围绕产业方向开展招商引资,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生态环保、可持续循环发展原则,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落位开发区。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作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大力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

支持、鼓励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依法合规自行出台招商引资奖励、优惠政策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合规享受国家、省、市和开发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为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章  开发与城市建设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管委会依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坚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有序推进开发建设。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开发区给予倾斜,协调省政府统筹调剂补充解决开发区耕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土地出让制度。支持、鼓励开发区区加快消化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区可以采用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方式满足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可以结合功能定位,探索新型用地供应方式和土地兼容复合利用,引导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产业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开发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推进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实现产城融合。

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禁止以产业发展名义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探索实施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小镇、康养小镇等产业功能模块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模式。

支持、鼓励开发区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功能模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合作开发建设的发展模式。


第六章  旅游与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加快发展全域旅游,优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联动构建全域旅游产业体系,创新提供高端国际化旅游产品、特色都市休闲生活主题旅游产品,打造运动休闲、冰雪旅游、节庆博览、历史文化、乡野研学等多业态复合发展的旅游业态集群。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实施生态增量策略,调整优化生态空间结构,提升生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环境治理体系。

人才与金融保障

第三十条  开发区围绕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总体目标,稳步构建低碳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行清洁能源,全面加强节能降耗,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和垃圾分类收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强化森林资源监管,实施森林火灾防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产业发展等工程,全面打造森林城区和花园城区。


第七章  乡村振兴与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加快乡村地区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乡村振兴新范式。

第三十三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构建城乡融合新空间格局,全力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支持、鼓励开发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先行先试,不断健全入市规则、入市收益分配机制等体制机制,优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交易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建立城乡融合金融支持保障机制,构建乡村资产盘活流通渠道。

支持、鼓励开发区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推动实现农村产权自由高效流转交易。


第八章  人才与金融保障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可以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机制。

支持、鼓励开发区围绕人才落地直接奖励、人才购房给予补贴、外籍人才执业资格认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科技人才成果转化利益分成等方面,研究探索人才政策。

支持开发区自主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国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内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

支持、鼓励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开发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培育、引进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支持、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建立债券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等服务体系,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支持、鼓励开发区内高成长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十八条  支持、鼓励投资主体在开发区依法合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并合法开展投资、担保活动。

支持、鼓励开发区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或者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支持、鼓励银行在开发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区内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九章  开放与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加大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力度,建设开放战略通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支持、鼓励开发区与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建立联动招商机制;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

第四十条  在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以及贸易规则、通行惯例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开发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第四十一条  支持、鼓励开发区发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贸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的《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