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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34093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策法规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索引号: /2021-34093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净月区政策法规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9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文字号: 长净复[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净复[2021]07

申请人:长春裕丰园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4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净月城管局”)文件编号为长净[2021]新立城第XX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申请人称:2003年,申请人通过政府招商与韩国裕研株式会社合作,引进农业新技术设备,在新立城镇先锋村、爱国村选址投资兴建“农用节能灌溉微喷带生产”和“朝鲜族民俗生态园”两个环境农业科技示范园。申请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呈报了项目立项申请、用地预审、建筑许可、环境评估、外资投资申请报告等。项目建设初期,新立城镇政府提出,不能在同一地点建设两个项目。为此,在新立城镇张军镇长的协调下,申请人在爱国村后山屯南侧确定了新厂址。为了加快项目投产落地,新立城镇政府允许申请人先行建设,边建边批。经过跨年度施工,申请人先后完成了朝鲜族民俗生态园和工厂建设项目,从韩国进口的机械设备也分批到达,进入安装运行阶段。但由于新立城镇从南关区区划到净月区,需要重新报批,20066月,申请人第二次呈报了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建筑工程许可等材料。2009年,申请人与外方合作期限到期,净月开发区管委会批复了申请人的股权转让申请,但对申请人反映的审批问题没有任何答复。2018831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对申请人建设朝鲜族民俗村项目内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作为中韩合作企业,是由新立城镇政府招商而来,是按照招商指南和程序,在政府监督指导下完成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尽管是现实,但事出有因,其根源在于区划冻结导致的,是政府指导不力、政策不延续、有关部门不履职尽责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不是申请人自身的问题。为此,恳请政府本着尊重历史,认真调查核实,公平合理处理,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经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回函确认,申请人建设房屋未办理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未审批建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调查询问、拍照、预先告知等程序,最终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严格执行了法律程序。申请人存在的6处建筑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依据职权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经查: 202138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申请人在爱国村后山屯有6处房屋(彩钢)疑似违建。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立案调查,工作人员胡占龙、王英铸在立案调查审批表上签字,但该表没有法制审核意见,也没有局领导意见签批。同日,工作人员胡占龙、王英铸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和询问调查,申请人裕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陈述,申请人为新立城镇招商引资企业,这些厂房大约在2005年左右建设完成,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是因为当时镇政府政策要求先建设后审批,之后由于审批冻结,办理手续成了历史遗留问题。316日,被申请人致函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要求协助核实申请人裕丰公司所有的6处房屋的土地、规划审批情况。325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回函,认定该6处房屋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41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作出《限期改正违法建(构)筑物预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裕丰公司,其建设的面积分别为1566平方米、108平方米、74平方米、4平方米、23平方米、212平方米共6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给予责令3日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人裕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向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42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向申请人裕丰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于412日组织听证。412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主持组织召开长春裕丰园艺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建设房屋处罚听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胡占龙、史纪元就案件事实和处罚依据进行了说明,申请人裕丰公司重新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和意见。胡占龙、王英铸填写制作《违法建(构)筑物确认处罚审批表》,但没有法制审核意见和局领导审批意见。413日,被申请人局长曹阳、副局长王坚、杨国锋、董建国、书记梁洪山、法制科科长刘春达、工作人员胡占龙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裕丰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但集体讨论记录仅有胡占龙、王英铸签字。同日制作的《案件处理呈批表》《法制审核意见书》中也仅有胡占龙、王英铸的办理意见,没有法制审核人、局领导签批意见。415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裕丰公司在爱国村后山屯建设的6处建(构)筑物,面积分别为1566平方米、108平方米、74平方米、4平方米、23平方米、21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裕丰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46日,被申请人净月城管局把处罚决定送达给申请人裕丰公司。后,申请人裕丰公司不服前述《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述事实以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建(构)筑物立案调查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关于确认长春裕丰园艺技术有限公司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函》《关于确认长春裕丰园艺技术有限公司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复函》《听证笔录》《限期改正违法建(构)筑物预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违法建(构)筑物确认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尤其是在本案中,申请人建设的房屋时间久远,面积较大,原因复杂,给予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裕丰公司在被预先告知行政处罚后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虽然组织听证,但未提交听证报告以及按照听证报告作出处罚的证据材料,而且在集体研究讨论、法制审核表、立案调查等执法文书中缺少法制审核人员和局领导审批意见,处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长春裕丰园艺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长净[2021]新立城第XX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