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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高新区关于明确回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长净管〔2015〕61号)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净管〔201561

 


净月高新区关于明确回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我区回迁安置管理体系,有效解决回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提升我区回迁管理水平,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回迁安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回迁费用计算标准

(一)过渡补偿费计算方法

1、过渡补偿费的起止时间。以验收单的搬家时间作为过渡补偿费计算的开始时间,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作为过渡费补偿计算截止时间。被拆迁人先借住回迁住房,后补办回迁手续的,借住期间不发放过渡补偿费。

2、过渡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过渡补偿费严格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标准执行,对于拆迁协议未约定标准的,按照拆迁时的有关政策及历史常规标准执行:200112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13/平方米/月,19-21个月19.5/平方米/月,22个月以上(含22个月)26/平方米/月;200211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回迁到多层建筑的,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10/平方米/月,19-21个月15/平方米/月,22个月以上(含22个月)20/平方米/月;200211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回迁到高层建筑的,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12/平方米/月,25-27个月18/平方米/月,28个月以上(28个月)24/平方米/月。

3、过渡补偿费的面积计算标准。过渡补偿费的面积计算以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拆迁面积作为依据,按协议约定20011231日以前的以使用面积为准,200211日以后的以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协议签订回迁多套房屋、此次没有全部回迁的,剩余过渡费面积为原拆迁面积减去已回迁面积;原回迁房屋补充说明中已经约定剩余过渡费面积按回迁套数平均计算的,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二)房屋差价款计算标准

1、协议约定面积及自然增加面积部分的标准。严格按照拆迁协议约定价格,计算房屋差价款。其中,户型配比房源不够产生的增加面积部分,属于自然增加面积,照协议约定价格执行;    回迁补充协议改变回迁户型产生的增加面积部分,因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属自然增加部分,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执行。

2、上调户型面积部分标准。回迁户自主要求增加户型面积的差价款,因不属于自然增加部分,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同回迁小区的区域价格从上调一个户型面积起算。

3、自然分户面积部分标准。若回迁安置因没有100平方米以上房源户型,协议签订回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或因区位差异上调一个户型增加面积后达到10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的,经回迁户自愿申请,允许按照回迁房源面积与安置面积配比相应的套数和户型进行自然分户,自然分户计算标准执行上述12项规定。

4、成新差价计算标准。20011231日之前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应缴纳成新差价款,缴纳成新差价款为原拆迁建筑面积乘以成新单价93/平方米。200211日以后签订协议时,已开始评估原拆迁房屋价格,因此不存在成新差价。

(三)区位差异补偿标准

原拆迁区位为净月街道逯瓦房村、靠边吴村、新立城镇五四村东苏家中地段的拆迁户,因拆迁区位优于回迁区位,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每套可上调一个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执行;原拆迁协议和回迁补充协议中约定增加面积和套数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四)办理入住费用标准

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长府发[2010]3号)及《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办[2012]35号)规定,从西部回迁小区二期开始,不再向回迁户收取燃气安装费、防盗门款、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等相关费用。对入住其它回迁小区剩余房源的,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室内装修费用标准

为减少室内装修二次浪费,从西部回迁小区二期开始,新建回迁小区取消室内装饰,实施差价返还,具体返还额度以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图纸出具的控制价为准。对入住其它回迁小区剩余房源的,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回迁管理问题

(一)回迁依据约定不明的解决方法

对于拆迁协议、房屋验收单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由原签订协议的拆迁部门予以界定,出具相关证明进一步明确拆迁补偿对象、回迁区域、补偿标准、搬家时间等回迁必备要件,对于没有验收单或验收单不清楚经拆迁部门查档仍无法确认搬家时间的情况,如果未发放过渡补偿费的,以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作为搬家时间,如果曾经发放过渡补偿费的、则以第一次发放过渡补偿费的搬家时间为准。

(二)回迁依据丢失的解决办法

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房屋验收单丢失问题,需到原签订协议的拆迁部门进行查档复印,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方可办理回迁手续。

(三)被拆迁人死亡的解决方法

对于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确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持确定其为继承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如果已自行确定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持相关材料办理。

(四)回迁房屋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法

对于回迁房屋权属争议按照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回迁房屋、过渡补偿费及房屋差价款的归属为准。

三、 关于回迁更名问题

(一)回迁房屋更名

1、在原始房屋分配证中后添加姓名并加盖工作人员名章或者公章的,以最后添加的人为该房屋所有人;

2、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为多人的,如果原拆迁协议的签订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确定某人为房屋所有人的,以拆迁协议签订部门确定的人为该房屋所有人。

(二)拆迁协议更名

允许拆迁协议更名,在更名时应明确产权归属和过渡补偿费、房屋差价款等协议事项的详细情况及办理产权费用的承担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以更名过户的最后产权人承担办理产权所需费用。

(三)回迁小区车库、底商更名

对于在区住房保障办购买的回迁小区车库和底商,可以进行买卖等过户更名,在更名时应明确产权归属和相关费用等详细情况及办理产权费用的承担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以更名过户的最后产权人承担办理产权所需费用。

四、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12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