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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办法(长净管〔2018〕10号)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净管〔201810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

造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部门:

长春净月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办法》已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228

长春净月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关于〈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财建〔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净月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编审均适用本办法。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各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净月高新区重点项目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编审,编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核办根据编审业务的类别分别采用单审制(委托一家造价机构)、双审制(同时委托两家造价机构)方式进行:

(一)工程结算、预算编制实行单审制。在造价机构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审核办组织建管单位、施工单位、造价机构进行工程量及取费项目的核对,形成统一意见,将结果作为预算、结(决)算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实行双审制。在两家造价机构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审核办组织进行工程量及取费项目的核对,形成统一意见,将结果作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报告依据。

    第五条 工程造价编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造价编审业务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凡是使用区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招标控制价、清单和概(预)算的编制及工程结算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

    (四)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造价业务编审程序

第七条 工程造价编审程序:

(一)工程预算编制程序

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建管单位需提供年初预算,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等,并填写《工程控制价、预算编制资料接收清单》,建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建管单位的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核办,由审核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预算编制工作。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程序

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建设项目,建管单位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公告前15-30个工作日(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或特殊建设项目,需与审核办具体商定提前日期),需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技术说明、财政预算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填写《工程控制价、预算编制资料接收清单》经建管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财政局或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人、建管单位的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审核办。由审核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报审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由建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施工方案后,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管单位依次签字盖章后报审核办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后方可实施。

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增减在50万元(含)以上需事先经建管单位的区分管领导同意或经管委会相关会议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报送审核办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签字顺序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管单位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建管单位的区分管领导,审核办的经办人和负责人。

各建管单位禁止将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拆分,如发现拆分,审核办不予受理;在工程结算评审时,对未经审核办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予进卷结算。

原则上《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的最晚提交时限为审核办现场核实后的第20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超期报送的审核办不予受理。

(四)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建管单位将初审的竣工结算文件等相关资料填报《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经建管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审核办,审核办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同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具体评审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审核办评审要求,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发送至审核办。由审核办根据初审情况安排现场审核。结算对卷工作在审核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对卷,对卷采用视频、音频采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及编审要求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审核办在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

    第九条 审核办根据中标通知书,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根据编审项目的类别、项目的难易程度、造价咨询机构业务专长等,确定其具体编审业务。

    第十条 审核办每两年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造价编审的程序:

(一)根据审核办下达的编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明确项目名称、委托内容、履行期限,确定编审负责人,制定项目编审计划,安排相应的编审人员。

    (二)对提供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四)按照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定额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内容逐项编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五)对编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汇总并报审核办,由审核办组织项目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核实、确认。

    (六)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形成初步编审意见,进行内部复核后,向项目建管单位或建设相关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初审结论。

    (七)项目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初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初审结论及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编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审核办。

    第十二条 审核办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报的编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编审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审核办提出审核意见进行修正后,出具《编审报告》。《编审报告》由建管单位及建设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 编审费标准的核定及结算方式:

    编审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的规定,依据中标文件约定,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在委托协议内确定。

第五章   工程造价编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管单位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编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审核办提供编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简介;

    2.项目立项批复、增(减)项审批单或相关会议纪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质量验收等有关资料;

    3.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经建管单位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资料;

    4.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5.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材料价格审定单、设备购置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6.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竣工图、工程监理报告等资料;

    7.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劳动保险取费证明;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二)对编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编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造价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二)组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开展编审工作,对编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加强对编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编审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及违反回避制度。

    (四)独立完成编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编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咨询机构。确需与其他咨询机构合作完成委托编审的业务,须征得审核办批准。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审核办出具编审报告。

    (六)不得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造价编审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审查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编审工作的,可根据情况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编审结论有重大争议时,由审核办会同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在听取专家意见后裁定。

    第十八条 建管单位、建设相关单位在收到项目编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   工程造价编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核办对编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项目建管单位提报的编审业务,在委托咨询机构编审前进行审查并提出编审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编审报告进行复核,对编审变动的主要内容、编审程序、编审依据进行复核,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委托编审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编审报告,除取消其编审资格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净管〔201395号)自行废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228日印